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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运用刑法学理论以及一些研究成果,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进行了系统的解析,研究的目的是想通过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质的分析,对该罪法律适用问题的阐述以及司法认定若干问题的分析,运用比较研究方法,全面、系统地揭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容易混淆的其他罪名的区别,以便科学地指导刑事司法活动。第一个问题是对“传销”内涵和法条适用问题的研究。将我国有关传销的立法分为三个阶段以便对传销法律定义的变迁进行梳理,明确了传销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区别了传销与直销,直销包括单层次直销和多层次直销,辨析了多层次直销和金字塔销售。《刑法修正案(七)》的颁布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单独入罪,从此传销犯罪的法律适用采用“双轨制”模式,对不同性质的传销进行区别对待:“团队计酬”仍定非法经营罪,“拉人头”和“收取入门费”应认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二个问题是论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主体认定问题,我们以日本针对“老鼠会”的《无限连锁会防止法》为参考将金字塔传销组织中组织者按照不同级别的组织者实施的不同的行为分别加以定罪处罚,以便能对传销活动的组织者进行合理的认定。领导者包括高级别领导者和低级别领导者,对于低级别领导者一般结合其管辖范围和工作范畴来认定。另外本罪的主体包括积极参加者但排除了一般参加者。第三个问题笔者对于“情节严重”的相关要素进行了分析,影响情节的要素主要有以下几个:一是违法经营数额或者违法所得额,二是传销组织的层级和人数;三是实施传销行为的方式和手段;四是侵害对象和危害后果;五是多次进行传销活动,还有其他一些情节,包括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第四个问题笔者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共同犯罪问题。第五个问题笔者阐述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作为行为犯的理论依据,并且对本罪的预备、未遂、中止的三种停止形态做了具体分析。第六个问题笔者对于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罪数问题进行具体分析。第七个问题笔者对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与在司法实践中容易混淆的一些罪名的界限,包括诈骗罪、集资诈骗罪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