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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世纪,人口老龄化趋势愈演愈烈,其中老年犯罪人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备受广泛关注。在刑法领域,对于老年犯罪人是否应适用特殊的刑罚制度一直备受争议。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明确对75岁以上老年人禁止适用死刑、量刑轻刑化以及缓刑适用必要性做出规定。本文旨在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存在的立法不足,从新的视角——制刑、量刑、行刑,提出立法上应当进一步放宽对老年犯罪人的刑罚处罚,并通过古今、中外立法研究论证笔者的观点。本文采用了历史、比较、分析和辩证的分析方法,力图全面剖析老年人犯罪刑罚处罚的问题,兹以全面实现对老年犯罪人刑罚处罚的人道化,也符合了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美德。首先,笔者对对老年人犯罪的含义、现状、趋势以及我国对老年人犯罪刑罚的特殊规定、进一步完善的可行性和必要性进行了概要式的分析,为后面的立法完善建议提供了背景资料和整体的指导精神。其次,笔者从制刑方面在刑法修正案八的基础上,提出了两点完善的意见,即现有刑种的限制或禁止适用的完善,包括拘役刑和无期徒刑的限制适用,和加强非刑罚处罚方法的适用。再次,笔者从量刑方面,结合刑法修正案八和古今中外立法的相关规定及已刑罚裁量中遵循的刑罚个别化原则,提出了对于老年犯罪人不适用累犯的量刑制度和对于老年犯罪人的缓刑规定更为缓和的条件,包括放宽适用的依据和放宽适用的条件。最后,笔者从行刑方面根据刑罚执行中应所遵守的原则如刑罚人道主义等,针对老年犯罪人在减刑和假释制度中提出了具体宽宥老年犯罪人的立法建议,即放宽老年人适用减刑和假释的条件,以及借鉴了四川省在对老年犯罪人暂予监外执行方面的规定提出适当放宽对他们暂予监外执行的适用条件等等,以鼓励老年犯罪人积极改造,早日出狱,尽力避免其老死狱中,顺利的回归社会,以安享晚年。这既符合了我国尊老敬老的优良道德传统,也与刑罚经济性、人道性相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