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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为研究对象,通过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和案例分析的研究方法,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基本理论为基础,结合典型案例分析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现状及问题,并在考察和分析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对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法律制度提出了建议。全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基本理论。笔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及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概念和性质入手,引出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作为证券投资基金信托关系中的共同受托人之一所应承担的信赖义务,分别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涵和技能性、分散性、流动性等四项具体要求,以及忠实义务的内涵和其包含的利益冲突交易限制、对基金经理图利行为的规制以及提取基金管理费时的忠实义务等三项主要内容。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现状及问题。笔者认为:在法律规定上,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的问题规定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的提取及标准缺乏司法约束,且有欠合理;在内部监督上,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履行信赖义务的监督存在先天不足并缺乏激励机制;在责任追究上,存在行政责任机制震慑效应不强,民事责任机制对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救济存在疏漏等问题。第三部分针对第二部分提出的问题,笔者考察和借鉴了国外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提出了完善相关制度的建议。在关联交易方面,笔者建议明晰基金管理人关联交易的主体范畴,并改变对关联交易一律禁止的法律规定,增强关联交易的针对性;在基金管理费提取方面,笔者建议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对提取的管理费负有忠实义务,调整基金管理费固定的提取方式,推行业绩报酬制;在对基金管理人履行信赖义务的监督机制上,引入独立的监督实体——受托人委员会,并加强基金托管市场的竞争与激励,使托管人的监督落到实处;在责任追究上,要增强行政处罚的威慑力量,在诉权范围、司法援助、举证责任等面完善基金持有人的权利救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