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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因利而生,商逐利而讼,商分利成法,商获利而调。商主体从事商事活动带有明确的营利目标。商法为调整商事利益纠纷而产生,反映了确认营利、保护营利的价值取向。发生纠纷,商主体往往选择诉讼调解。如何让商主体在诉讼调解中达成共识,获取社会和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有必要对商的原动力——商事利益进行分析研究。 本文以商事利益为基础和主线,首先从静态、动态角度对商事利益进行分析,然后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分析诉讼调解中商事利益的博弈与考量。最后提出改良我国现有的调解司法制度的建议。 本文对商事利益在诉讼调解中的研究共包括五部分: 第一部分为对商事利益的静态分析,阐述的内容包括利益的概念和其本质属性是社会性;商法的私法性质、营利的本质及保护营利作用。通过上述分析,揭示商法对利益进行确认和保护的特征。 第二部分为对商事利益的动态分析,内容包括商事利益冲突的种类、利益和法益的关系,商法对利益冲突的调节机制,利益冲突解决的重要途径是商主体在诉讼中对利益进行谈判,即诉讼调解。法律就是为了调整利益关系而产生的与存在的,此部分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阐述,揭示商法对利益冲突进行调整的机制和途径。 第三部分具体分析诉讼调解中商事利益的博弈与考量。利益博弈是商主体对利益的分析,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包括退让等。利益考量是法官通过对当事人利益的协调和调整来实现对社会和经济关系的衡平,是利益实现的主要手段。该部分引入博弈论,对商事诉讼调解中利益博弈进行特征分析、阶段分析。引入利益考量理念,分析法官介入调解,保障调解的合法性。具体阐述了利益考量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第四部分在具体调解案件中商事利益的实务考量。此部分通过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及居间合同等典型的纠纷的个案,分析商事利益在具体案件中的博弈和考量。揭示在具体的案件中,诉争的商主体如何调整自身利益,而法官又如何对利益进行考量,两者相互作用,才可能促使谈判双方达成一致,最终取得利益最大化。 第五部分为结语——商事诉讼调解中的商法精神与利益最大化。该部分依据商法营利的本质和特征,从符合社会和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提出改良我国现有的商事诉讼调解制度的相关建议,以实现商法的作用,赢取社会和个人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