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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律师提前介入,是指在刑事诉讼的侦查阶段,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的委托或接受指定从而参与到诉讼之中,并依法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诉讼权利以及相关的制度安排。律师提前介入最早起源于美国,其主要的规则也是通过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一系列判决而最终得以确立并逐渐推广到世界的。因此,对美国律师提前介入发展沿革的追溯,也就基本反映了律师提前介入的起源和演变的轨迹和脉络。在我国,关于应否允许辩护律师提前介入诉讼,从问题的提出到立法确定,经历了一个渐进的发展过程。律师提前介入的理论基础,主要包括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矛盾的对立统一原理、人权保障理论、言论自由理论、无罪推定原则、心理学理论等。我国律师提前介入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律师的诉讼地位不够明确;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难;律师会见涉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难获批准、律师会见非涉密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亦需批准、侦查机关不予及时安排会见;律师会见时了解案情难;侦查机关派员在场和临场监控、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次数和时间严重受限;律师在侦查阶段无调查取证的权利;律师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剥夺时无有效的权利救济措施;律师自身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使我国律师介入陷入困境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诉讼观念相对滞后;实体至上,忽视程序的独特价值,无罪推定阙如、有罪推定仍存;侦查结构不尽合理;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体利益的司法传统;我国刑事案件发案率居高不下,治安形势严峻,侦查机关任务繁重,办案力量、办案经费、技术装备以及侦查手段等均相对滞后于犯罪活动的发展速度,满足不了办案的实际需要等。因此,应该对我国的律师提前介入进行完善。本文的构想是:明确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保障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权和保全证据申请权,提高刑辩律师的准入门槛,在侦查阶段引入法律援助制度,建立律师权利救济制度,修改刑法第306条的规定,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言论的刑事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