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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同居男女分手时,双方往往签订分手协议:为解除同居关系,男方承诺向女方支付一定的分手补偿金。我国司法实践中,男方不按约定支付补偿金,女方以协议或欠条为依据起诉至法院,文章从这类案例不同法院互相分歧的判决出发,围绕分手补偿协议的效力认定,就协议是否违反善良风俗原则进行探讨。第一章,笔者对法院判决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提出法官适用善良风俗原则必须说明判决理由,而不应做武断的道德选择,道德论据的有效性要放在具体情境中做具体分析。第二章,通过对善良风俗概念和相关理论的梳理,引出司法实践中善良风俗原则适用存在的难题并说明了该问题研究的必要性。由于善良风俗是概念是“需填补的标准”,其概念的不确定和适用标准的待填补性,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法官可能出现分歧判决的弊端。笔者试图通过以下路径:填补善良风俗具体适用的一般标准、具体案例中价值判断的充分说理论证和判例的类型化来实现善良风俗法律适用上的稳定性和合目的性。第三章,主要探讨了善良风俗的判断对象和法律适用者应如何进行善良风俗的价值判断问题。本章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善良风俗的判断对象是法律行为的内容,违反善良风俗的动机在特定条件下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二,依善良风俗规范目的——非为推行道德,衡量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标准是占社会主导地位的道德。法官在做价值判断时,应当谨慎考量大多数民众接受的社会一般道德。第三,只要不导致法律秩序给不道德的行为提供履行强制,法律行为就不悖善良风俗,法律行为的效力就应予肯定。借鉴台湾和德国法上的相关司法实践中的相关判例并结合前文的结论,运用到本文探讨的判例中,笔者推导出分手补偿协议是否违反善良风俗的判断应法律行为内容本身的效力入手,同居关系不影响双方的财产给予行为的效力。判例补偿协议的动机并无违反善良风俗之处,因此,断绝同居关系的补偿协议不违反善良风俗应受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