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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性,法律翻译至今还没有专门的指导理论。许多翻译理论家试图用普通翻译理论来指导法律翻译的实践,如纽马克的语义翻译和交际翻译。纽马克认为,法律文本属于表达型文本,法律翻译应主要采用语义翻译的方法。而笔者通过论证得出,法律文本不仅仅属于表达型文本,他在一定程度上也具有呼吁性功能。因此,为传达原文本的呼吁性功能,交际翻译方法在法律翻译中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该观点的理论基础是Sarcevic提出的法律翻译的多重目的:1)法律翻译无法做到意义上的真正的对等;2)法律翻译要做到保留原法律文本的法律效力;3)法律翻译的最后目的是表达作者的原始目的。因此,仅仅语义翻译在法律翻译中是不够的,要达到Sarcevic后两个翻译目的,交际翻译在法律翻译中是十分必要的。 但由于交际翻译是普通翻译理论,纽马克也没有给出任何例证,他在法律翻译中是否可行呢?笔者通过论证提出了交际翻译在法律翻译中的两种表现形式:动态性翻译和解释性翻译。动态性翻译是由法律语言的特点所决定的。法律语言是多种矛盾的综合体,既具有准确性,简洁性,稳定性和专业性,同时又具有模糊性,复杂性,动态性和普遍性。因此法律译者要用动态的观点对待法律语言的特点,在不同的语境中作出不同的选择。解释性翻译是指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性,法律译者在法律翻译之前要进行法律解释,如把法律表达区别于普通表达,解释法律词汇的法律内涵,确保其精确性,避免歧义性。这种解释可以通过选择恰当的词汇或短语来表达,必要时可体现在译文中。解释性翻译的理论基础是在法律诠释学领域,一些人主张法律译者应该具有法律解释的权利;而现实基础为在世界上的一些国家,法律译者的角色已经从原来的被动的传达者转变为共同立法者,这也决定了法律译者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利。 总之,笔者通过理论论证和大量的例证,试图论证交际翻译理论在法律翻译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但由于这是交际翻译在法律翻译中的首次大胆尝试,一些论证和例证还有待相关人士继续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