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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解一词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关键词之一,其适用范围不应再仅限于民事、行政、刑事自诉案件。法学理论界早已开始对和解制度在刑事公诉案件的适用进行了研究,近年来伴随着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实施及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不断深入,一些司法机关尝试运用刑事和解解决一些轻微刑事案件,取得了一定的社会效果,但因无法律依据难免造成混乱,招致非议。2012年3月新修《刑事诉讼法》审时度势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作为一项刑事诉讼特别程序列出,使试行多年的刑事和解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新出炉的刑事和解制度并非是完美无缺的,在具体的制度构建中依然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以公诉案件为视角,立足审判程序中刑事和解制度的研究,结合国外的理论实践成果及我国的发展现状,采用逻辑分析、比较分析以及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进一步构建我国审判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建议,希望对我国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唤起刑事司法领域对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适用和解制度的重视,为我国法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工作提供依据,最终推动刑事司法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有效改进。文章第一部分主要介绍审判程序中刑事和解的概念及基本理论,通过与公诉案件在其他程序中的刑事和解以及自诉案件审判程序中刑事和解的比较,对公诉案件审判程序中刑事和解的本质有了清楚认识,通过归纳分析促使其产生的基本理论,可从理论层面上对其内涵予以准确把握;第二部分探索国外审判程序中刑事和解的相关规定及实践,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几个国家的制度现状予以阐述,以期对我国审判程序中刑事和解制度的完善得以有效借鉴;第三部分聚焦我国审判程序中刑事和解制度的立法现状,探讨刑事和解制度在审判程序中的适用条件、案件范围、具体方式及适用后果,从而发现疏漏提出问题;第四部分紧承前文提出对我国审判程序中刑事和解制度进一步完善的建议。笔者认为目前我国审判程序中刑事和解的规定尚且粗疏,应当在案件适用范围,和解主持者及参加者,以及和解具体流程,和解协议效力、救济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并建立相关配套措施,为刑事和解的适用排除障碍、提供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