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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技的日新月异,信息技术全方位、多角度冲击着社会生活各个层面,深刻地影响着全球政治、经济、法律以及人们的生活。与此同时,与电脑和网络相关的各类纠纷日渐增多,电子证据悄然走进司法领域,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多种类型的案件。 电子证据是随着现代科技发展而反映到诉讼证据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当前,电子证据在诉讼活动,尤其在证明过程中占有日益重要的地位。如何确立与运用电子证据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已成为法学理论和实务界的热点及难点问题。在证据学方面,传统的证据概念受到了电子信息的巨大冲击。虽然在当今的司法实践中,电子证据已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我们对于电子证据仍然缺乏有效的法律规制,相关立法严重匮乏和滞后。目前,在我国诉讼实践中,一般是将电子证据推定为书证或视听资料,但这仅仅是在缺乏法律明文规定情况下的一种变通方法,并非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电子证据的特殊性使其很难为书证和视听资料这些证据类型所涵盖。现代法治国家纷纷承认电子证据的证据效力,我国对电子证据的研究方兴未艾。近年来,我国正积极推进证据立法,这使得明确电子证据的相关问题,对电子证据进行深入研究成为学界的当务之急。因此,有必要从电子证据的证据种类归属、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等各环节出发,对其进行更加深入的理论分析和探讨,以弥补原有制度的缺陷,适应社会进步和国际发展的趋势。 电子证据有独立的含义,使用“计算机证据”、“数字证据”等概念并不能科学地归纳出这种证据的内涵,而“电子证据”概念则更符合其本质特征。根据不同的标准可对电子证据作不同的分类,例如,按照表现形式的不同,电子证据可分为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电子公告系统信息、电子货币、电子签章等。电子证据具有不同于传统证据的特征,如隐蔽性、精确性、易改性、全球性等。 电子证据也存在着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问题。在证据资格上,电子证据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其是否具有证据的可采性。不同证据制度的国家对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