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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和科技的快速发展,促进了医学的进步。许多人因为器官捐献和移植而重获生命。但是,我国人体器官的供应和需求却极度不平衡,供需比例达到1:150。而解决器官供需不平的行之有效的方式就是,鼓励大众积极进行器官捐献,扩大器官来源。但是,现今器官捐献合同主体法律地位并不明晰。一方面,器官捐献合同接受主体不明确,使得捐献主体“欲捐无门”;另一方面,法律未对器官捐献主体的权利给予明确保护,直接影响了捐献主体的积极性,这就使得我国器官供需的大缺口无法有效弥补。因此,明晰人体器官捐献合同中主体的法律地位,明确该合同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明确器官捐献合同接受主体及保障器官捐献者的权利,都是现实中亟需解决的问题。本文运用规范分析、比较研究和文献研究等方法,主要从四个部分对人体器官捐献合同主体进行探究,意欲解决上述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人体器官捐献合同和赠与合同加以辨析,二者区别在于赠与的标的不同,捐献主体的撤销权不同以及受赠人的损害赔偿权利不同。同时提出器官捐献合同主体存在的问题。第二部分主要对人体器官捐献主体进行了分析,详细论证了器官捐献主体(活体器官捐献主体和尸体器官捐献主体)的适格条件、进行器官捐献的理论基础及捐献主体应享有的权利。对于活体器官捐献主体的资格要求,以完全行为能力人为原则,例外情况下,未成年人也可以作为器官捐献的主体。活体器官捐献的理论基础是捐献主体的身体权。活体器官捐献主体应享有知情同意权、变更权和撤销权及健康保障权。尸体器官捐献中,近亲属作为尸体器官捐献特殊主体,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尸体器官捐献的理论基础是捐献主体对尸体享有所有权。尸体器官捐献主体也应享有知情同意权、变更和撤销权及对死者人格的尊重权。第三部分对器官接受主体进行了深入分析,明确了医疗机构和红十字会在不同情况下不同的主体地位,从而避免捐献主体“欲捐无门”的窘境。在活体器官捐献主体将器官捐献给特定对象的情况下,该人体器官捐献合同的接受主体不是医疗机构,而是接受器官的个体,医疗机构在此仅起着协助作用。在活体器官捐献主体将器官捐献给不特定对象的情况下,作为器官捐献合同的接受主体一般是红十字会。尸体器官捐献中,在捐献主体本人因患病住院的情形下,医疗机构是器官捐献合同的接受主体。而在捐献主体本人身体健康状况良好,并未生病住院的情形下,作为器官捐献合同的接受主体一般是红十字会。最后,本文通过考察国外对器官捐献合同的相关规范,并结合我国现行规范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对合同主体的规范和建立配套的捐献激励机制两大方面提出了笔者对完善我国人体器官捐献合同主体规范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