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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对能源的需求量也来越大。而石油作为不可再生的能源在国民经济发展的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石油行业具有资源约束性、开采风险性、规模经济性和国际化四大技术经济特点。石油行业作为一种自然垄断行业,都是在政府监管下国家垄断或者由几大石油公司垄断竞争,其中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是目前垄断我国石油行业的主体。基于石油行业的经济地位和石油行业的技术经济特点,政府很有必要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和政策对石油行业进行规制。中国政府也通过行政方式对石油行业进行规制,并根据国家发展情况持续的改进,从改革开放前的完全行政化到逐步放松规制再到市场化垄断竞争的阶段,目前成品油销售行业相对于上游石油勘探、中游炼化的市场化程度要高,但仍然处于寡头垄断竞争格局。但在规制过程中,如果规制不当可能会导致政府规制“缺位”或者“越位”。现阶段,我国政府对成品油销售行业实行的规制主要包括价格规制、市场进入规制、质量规制、信息规制。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有着一脉相承的规制权力,重庆市政府大体也是从这四个方面对成品油销售行业进行规制。但是政府对成品油销售行业的规制仍然存在“越位”和“缺位”的现象。目前关于政府规制领域进行研究的论文比较广泛,而在新公共管理视域和政府规制理论下研究成品油销售行业的政府规制较少,将范围圈定在重庆市的研究更少,并且从理论和实证的双重角度来阐述重庆市政府规制对成品油销售行业的不良影响的文献资料也不太多,这体现了本文的创新之处。本文基于理论和实证所阐述的政府规制出现的不良影响,探讨在公共利益规制视角下重庆市政府对成品油销售行业规制上的“缺位”问题,与部门利益理论下“越位”问题,从而从激励规制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出发,查找过度规制的环节和规制不足的环节,提出解决思路,寻求过度规制与规制不足之间平衡点,重新对重庆市成品油政府规制进行设计,改善重庆政府规制的实施范围、实施方式与实施力度,按照市场规律来完善和规范政府的监管职能,使重庆政府“有形之手”与市场“无形之手”有机结合起来,这对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成品油市场有一定的参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