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浮动抵押,是源于英国衡平法院创设的一种特殊的抵押制度。其顺应经济发展需要,突破传统担保,不仅体现物的担保价值,更充分发挥了物的使用价值。浮动抵押与其他担保制度相比,具有以下显著特征,不移转担保物占有,抵押物可以是现在及未来财产,并且对于抵押财产抵押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处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浮动抵押被世界上许多国家成功引进或借鉴。因此,为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和解决广大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我国的《物权法》引进了浮动抵押制度。以期扩大我国企业的融资能力,摆脱经济危机带来的困境,为其在在制度层面提供了法律保障,提供良好的发展机遇。然而,我国《物权法》中关于浮动抵押的规定过于粗糙,仅仅有三个条文,可操作性不强,并且缺乏相关完整的配套设施和我国现实环境的影响,从而使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尤其是浮动抵押人范围过宽而客体狭窄及相关设备不健全,必然会引发一系列的风险问题,即浮动抵押权人面临较大的风险无法达到切实维护。因此,本文有必要进一步研究浮动抵押制度,并根据国外经验提出一些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粗浅建议,以期该制度在我国能充分发挥其优势,促进我国经济快速发展。本文以浮动抵押制度的基本理论概述为切入点,总体上认识浮动抵押制度,通过与英国、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的主体范围立法现状、基本运行理论的比较分析研究,对我国目前立法现状进行检讨,紧接着提出一些完善建议与应对措施来完善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即引言、正文和结语。其中正文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浮动抵押制度基本理论概述。主要从概念及特征方面介绍浮动抵押,又进一步分析了浮动抵押制度的发展轨迹和价值体现。第二部分,从比较法视角解读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本文主要从浮动抵押的设立和实现两方面入手来介绍国内外浮动抵押制度的异同,具体从浮动抵押的主体、客体范围、登记、确定、优先权规则和执行这几个方面进行比较研究,进一步认识了我国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第三部分,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现状和检讨。这一部分主要从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剖析,找到我国动产浮动抵押制度需要检讨之处,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的缺陷、立法上的不足、操作上的困难和信用环境的风险。第四部分,完善我国浮动抵押制度的建议。本部分从立法和保护抵押权人两个方面进行阐述,针对我国立法的不足,提出完善建议。把浮动抵押人范围限制为公司及有限合伙(LLP),标的物范围扩大至企业所有动产财产,明确优先权顺序,完善登记制度,建立接管人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