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履行判决作为行政诉讼法法定判决方式的一种,是基于判决类型化制度而言的。由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履行判决的作出条件、适用范围、裁判明确程度等问题学界长期以来难以达成共识。在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案件数量增长的同时,履行判决本身在司法审判活动中却备受冷落,其适用比例占判决总数量持续偏低,在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的观念逐步拓展的同时,行政诉讼已经不能满足于单纯对于外化为作为形式的行政行为本身合法性的审查,行政不作为的违法逐渐成为一种“常态”,行政不作为的“多”与履行判决的“少”之间的张力愈发明显,长期以往对于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救济职能的健康发展会产生负面影响。而出现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就是在于,其适用范围、判决内容、期限的确定等适用规则远未形成统一,学界亟需对于履行判决若干问题进行学理上的梳理,如何在新行政诉讼法的框架内完成对于履行判决的重构,让其承担起行政诉讼救济重要判决类型其中一种的重任,是必须要面对的问题。本文坚持问题导向意识,写作基本逻辑遵循提出问题——解决的问题的基本架构,履行判决制度本身需要重构的原因来自实践与理论两方面,通过实证数据分析举例论证履行判决之司法适用中出现的数量占比畸低、判决内容明晰程度较低导致大多数履行判决流于形式,产生循环诉讼等问题;通过司法审查强度、行政不作为救济等理论层面论述履行判决制度本身之缺陷,即适用范围过窄、救济力度不强,应附期限制度缺乏明确规定等问题导致相对人欲经由行政诉讼难以获得彻底、完整权利保护之实现,通过实践加理论的分析思路阐释了履行判决制度需要重构之必要性问题。在重构方式上笔者提供了两条并行不悖的路径,即通过比较法研究引入“课以义务诉讼”和行政诉讼类型化制度和在行政诉讼法现存条文框架内完成对于履行判决制度存在问题的完善,回答了重构之方法性问题。所谓重构,并非对于履行判决制度进行推倒重建,而是在深刻研究我国行政诉讼法立法之内在精神的基础之上,通过理论研究进行制度架构的同时明确履行判决的适用条件、范围、期限等相关问题,其根本目的在于加强公民欲通过行政诉讼获得救济的深度和力度。文章第一部分介绍履行判决制度的理论基础和与其他相关判决之间的界限,是为深层次研究得以进行的基础;第二部分比较法研究的核心在于引出课以义务讼诉制度,通过介绍世界范围内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对于行政不履行法定职责之司法救济方式,进行针对性比较和介绍;第三部分是对于重构之必要性阐述,主要以C市Y中院五年来行政诉讼案件为样本为依据,论述了履行判决制度现实存在的问题;第四和第五部分逻辑上都属于履行判决制度重构的两种模式选择,即逐渐实现诉讼类型化尤其是义务之诉的模式和完善履行判决制度本身两种模式,应当强调的是,这两种模式并不是二者择其一的选择,而应当是平行进行,最终的目的还是在于达到行政诉讼之主观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