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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2年,德国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首先使用“社会工程”这一概念以来,国内外学者形成了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社会工程会给人类造成负面效应;二、社会工程能协调社会的各种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探索社会工程存在合理性即为本文研究的核心内容,本文为以《试论社会工程存在的合理性》为题,通过对不合理的社会工程进行分析和探讨,阐明怎样确保社会工程具有合理性,提出社会工程存在合理性的依据,以及社会工程存在合理性的批判标准。
论文首先从社会工程产生和存在的理论依据和现实依据入手,针对社会现实问题,设计能解决社会问题的宏伟蓝图。提出了社会工程存在合理性的判断标准:即社会工程解决社会问题的效能;调节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之间的冲突,以及合规律性和合目的性的统一。阐明社会工程的任务,是探究、揭示和遵从社会发展规律,对社会现状进行合目的的改善,并根据社会现实条件,制定出体现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具体评价标准,即必要性和可行性的统一,超前性和现实可操作性的统一,确保社会工程顺利实施,解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为了确保社会工程存在的合理性,使社会工程的规范性得以完善。一是,对社会现状要有批判性的认识和反思,找出问题根源,寻求解决的方案;二是,社会工程的目标要确定,要有现实依据,使目标能够实现;三是,社会工程要得到世人的认可和支持,要有合理的交往行为,人们能够公平、自由地参于规划和实施,避免造成种族大屠杀那种不合理的社会工程;四是,无论是在设计阶段,还是运行阶段,都要评估其是否能解决社会问题,满足人们的需要;是否促进人的全面、自由发展;是否推进和谐社会的建设与发展。
研究社会工程存在的合理性意义深刻,它有利于设计合理、可行的制度、政策、法规;推动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发展;设计和谐社会的实施途径和手段;增强科技、经济、文化和人文之间的协调发展,促进人与自然、人与社会的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