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2018年《宪法修正案》和《监察法》通过后,监察委员会正式成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法履行职务犯罪调查权。随着反腐进入新阶段,监察委员会职务犯罪调查权呈现出调查主体力量强大、调查对象扩张和调查权限增强的特点,并凭借这些优势于查办职务案件上卓有成效。但与此同时,职务犯罪调查权滥用的风险也逐渐凸显。完善职务犯罪调查权制约机制、防范职务犯罪调查权滥用成为巩固既有反腐成果,深化监察体制改革的应有之义。理性思考对职务犯罪调查权进行制约的必要性,可以从监察体制改革后职务犯罪调查权的特殊性出发,分析制约的现实需求和理论依据从而回答“为什么要制约”的问题。了解当前职务犯罪调查权制约机制存在的缺陷有助于提出针对性的对策。通过考察立法和实践发现,司法人员行使职权时对监察委员会存有一定忌惮;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功能远没有得到完全发挥;证据裁判规则适用不明导致审判机关难以对职务犯罪调查形成严格制约;外部监督有限,具体为人大监督具有滞后性,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不畅;内部监督而言,对自身调查措施的监督管理和专门监督机构的建立有待加强;因律师辩护权的缺位,职务犯罪被调查人防御权利不足。再观境外国家和地区,新加坡和我国香港在运行和控制独立反腐机构的道路上拥有丰富的经验,对他们的反腐权力制约机制进行比较研究,能为我国提供启发。结合我国现状,建议从以下方面完善职务犯罪调查权制约机制:保障司法独立和权威;加强法律监督职能;科学运用证据裁判原则;落实多元化外部监督制度;优化监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赋予被调查人充分防御权利。这些具体的制约监督方式有利于形成多方位、立体化的职务犯罪调查权制约机制,确保职务犯罪调查权受到全面、有效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