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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学派的经济学家认为,产权制度可以反映出一个社会的独特性质。因此,尝试从产权制度来标识社会形态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探索。本文认为,我国西周时期不存在法律意义上清晰的土地产权制度,所谓“公田”和“私田”的划分是一种分割劳动的手段。西周时土地极多、劳动稀缺的条件不值得浪费资源发明实施土地产权制度,而如何分配占有劳动资源构成了西周时期特有的劳动私有产权制度。春秋时人口增长使得土地成为一种稀缺资源时,土地增长的价值只能处于公共领域,被人们肆意争夺,围绕着土地资源的纠纷日益增长,这就在制度方面造成了一种压力。于是,各诸侯国创立了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一方面大大节约了人们占有土地的成本,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政府的税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并不像国内外前辈学者通常认为的那样,人类进入农业社会就产生了,而且会永远延续下去,不间断地发挥着它在经济活动中配置资源的作用。现代产权理论得出的结论是:针对任何资源的私有产权制度都有它发生的社会资源禀赋条件,条件变了,它就可能丧失了存在下去的根据。考察中国古代社会演进的历史,至少在东汉末年的人口低谷开始,一直到唐中叶前,土地私有产权制度发生了中断,唐中叶以后土地私有产权制度才重新建立。在分析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从无到有的发生过程中,人地比例是我们考察的重要变量。新中国成立以后的国内学者大多都以生产工具为标准来标识社会发展的形态,这样就产生了一种“社会不断进步的主流理论”和许多没有结果的学术争论。以产权制度标识社会形态完全可以避免以上弊病,并可以对中外历史事实给予更为一致的理论解释。本文认为劳动私有产权制度可以作为封建社会的标志性特征,封建社会是一种节约劳动的制度安排,无论在世界的何时何地,只要出现了相同的资源禀赋条件,封建社会就会出现。由于土地和人口相对丰度在时空上的差异,不同文明的经济制度演进过程决不会同步发生。在原初农业社会的产权发生问题上,国内外的学者都把目光聚焦在土地上,认为土地制度是对原初农业社会制度变迁的研究起点。一些学者或者从想象的资源有限性出发,或者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构造了一个“排他性公有产权”概念,然后以人口为变量,认为随着人口的增加,土地价值上升,会导致资源趋于枯竭的公地悲剧。为了应对这种非效率的、会影响未来人类生存状态的资源使用方式,人类社会发明了土地私有产权制度,以便能够内化每个土地所有者使用土地的外部性。我认为,土地制度不是一个研究原初农业社会经济制度的良好开端,因为,从现在人们具有的史料来看,早期的农业社会并不是生活在一个受土地制约的资源禀赋环境中。如果是这样的话,公地悲剧模型就不适合研究土地私有产权的发生问题,因为导致公地悲剧的前提就是,土地已经是一种稀缺资源。而且,根据产权经济学家提出的理论,对一种不稀缺的资源实施产权制度的收益会很小,成本会很大。所以,原初农业社会实施土地产权制度这一事实已经超出了经济学家研究的经济人的理性行为范围,并对产权理论的解释力构成一种严重的挑战。从劳动价值论出发来构建“排他性土地公有产权”,对于受马克思劳动价值学说滋养而成长起来的我国经济学家来说,是一种很难引起反思的默认知识。但是,劳动价值学说和产权经济学是两种不同的分析理论。在产权学派的经济学家看来,针对某种资源的产权制度发生与否和该种资源中是不是凝结了人类劳动没有必然的关系,只要该资源的市场价值高过了实施产权制度的成本,针对该种资源的产权制度就会产生。也许该种资源是劳动的产物,但是不稀缺,因而市场价值很低,不值得对其界定和实施产权制度;也许该种资源完全是天然的,但却极度稀缺,因而市场价值很高,对其界定产权和实施产权制度会有很大的收益。在本文中,主要使用我国西周以降有可靠文字记载的历史文献,来验证我们对原初农业社会存在劳动私有产权制度的推论,以及随着人口的增加改变了原初农业社会的资源禀赋条件,土地私有产权制度确立的过程。需要强调的是,这种产权制度的变迁和生产工具关系不大,相同的制度变迁完全有可能在不同水平的生产工具上重演。农业社会中土地私有产权的产生和废弃主要是应对资源的相对丰度变化做出的调整。我们对历史材料的分析得出的结论是,从劳动私有产权出发不但对中国历史上的制度变迁具有更强的解释力,而且还消解了西周土地所有制度对产权理论构成的挑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