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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送达是国际民事诉讼的一个重要环节,它不仅关涉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而且影响着当事人权益的保护。近年来,我国的域外送达效率低下,成功率偏低,不仅导致了许多涉外民事诉讼案件审理久拖不决,也浪费了不少司法资源。鉴于此,笔者在本论文中考察我国域外送达效率低下之成因,试图揭示有关送达问题的关键之所在,并借鉴国际条约以及某些外国国内法的相关制度,力图对我国域外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思路和方案。全文共分五个部分,三万八千多字:引言部分主要揭示我国域外送达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论证这一论题在研究上的必要性。笔者提出主权的观念是造成目前域外送达效率低下的关键所在。第一部分首先从理论上考察了域外送达制度的概念和性质,认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各国法律制度的变化,人们对送达的定性(即作为私人的行为抑或法院行使司法职权的体现)也会发生变化。为保证程序公正,广泛利用各种方式实现送达的功能才是送达制度设计的根本。其次,笔者介绍了在域外送达领域存在的分歧,以及国际上为消除分歧而进行的立法合作。第二部分研究与送达有关的国际公约。首先对《海牙送达公约》进行了评析,认为公约是两种送达机制妥协的产物,公约在地域范围、对送达制度本身的发展以及对各国送达立法上,都有着广泛的影响。但是公约也存在着概念模糊、期限不明、在若干条款上允许保留等缺陷。其次,文章介绍了《欧盟送达公约》及第1348号规则,分析了欧盟规则的创新之处。第三部分主要是比较外国国内法规定的域外送达制度。各国由于在送达的性质认识上和诉讼模式上有所不同,其具体送达制度亦有所差异。正是这种差异的存在使得各国间可以相互学习和借鉴。本部分比较了美国、英国、德国和日本的域外送达制度,总结了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并提出了我国可借鉴之处。第四部分中国的域外送达制度。本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现行的域外送达制度和区际送达制度;其次,指出我国的送达制度中存在的主要缺陷:(1)送达效率低、成功率不高;(2)送达主体单一;(3)法律不连贯、不系统;然后分析了域外送达之所以问题重重,关键在于对“司法主权”的过分强调而忽视了送达真正的功能,强调为保证程序公正,广泛利用各种方式实现送达的功能才是送达制度设计的根本;最后,就我国对于送达效率的提升和送达立法的完善阐述了笔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