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跨国并购已成为国际直接投资(FDI)的主要形式。跨国并购能有效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占据国际市场,从而获得相应的市场支配地位,形成垄断状态。跨国并购具有跨国性,跨国并购形成的垄断会破坏世界市场公平自由的竞争秩序,全球大部分国家都制定了反垄断法对其进行规制。由于各国的国情不同,制定的反垄断法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同一并购将会受到来自不同国家的反垄断法规制,这些反垄断法的差异将会增加企业并购的成本,从而成为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的壁垒。各国通过反垄断立法,签订双边、多边或区域协调合作来解决跨国并购所形成的垄断问题。以美国、德国、欧盟及世界贸易组织(WTO)、经合组织(OECD)为典型代表。鉴于各国的反垄断法差异,在跨国并购中适用反垄断法律的冲突,国际社会各成员的利益需要平衡,因此,世界各国应共同努力制定国际反垄断法。最后探讨完善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的法律对策,介绍我国跨国并购反垄断和国际协调机制的立法现状,指出我国反垄断立法不足之处,借鉴国外的反垄断立法经验,提出相应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