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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直接关系到民事权利能否得到法律保护,其所涉及的理论和实践内容非常丰富,而现行立法对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过于原则,审判实践和理论研究中争议不断。为此,论文从遵循立法的价值选择,即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及保护交易安全的角度出发,从民法基本理论入手,结合审判实践遇到的问题,对诉讼时效的基本问题及学术观点进行分析,从而建立起既符合民法基本理论,又切合我国国情的诉讼时效制度和判断标准,力图使诉讼时效制度具体丰富,司法实践有章可循。论文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诉讼时效的概念、目的和适用对象,重点阐述物权请求权能否适用诉讼时效。第二部分阐明诉讼时效期间的设定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立法对两种秩序和利益的平衡,分析各国的规定所反映的现象后,指出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设定的缺陷,并提出建议。第三部分阐述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主要针对实践中常遇的且争议较大的几种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问题进行分析,首先是从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请求权)的可分性入手,对分期履行之债诉讼时效的适用基础进行分析,讨论了分期履行之债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并设定了一可分性标准,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按着从“权利可行使说”和“权利主张说”分析比较入手,阐述未定履行期限债权诉讼时效的起算,阐明“权利主张说”的合理性,并针对实践分五种情形进行分析;最后从无效合同的确认和无效合同产生的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请求权两个方面讨论无效合同诉讼时效的起算。第四部分分析了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三种事由,并结合实践进行分析,指出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义务要求不以债务人收到为必要,并且权利人提出要求的方式多种多样,解决了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邮件催收、金融机构从债务人帐户扣收欠款本息、起诉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等问题。同时分析了时效的中止与不完成的概念和异同,指出我国时效不完成的适用空间。第五部分阐明诉讼时效届满的法律后果应采抗辩权发生主义,并依据该理论对时效利益的抛弃和法院能否主动援引诉讼时效进行裁判等两个实践中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