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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监督权是国家各级权力机关旨在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主权而对行政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为进行检查、调查、督促和制约的法定权力。按照监督行使的过程和步骤,人大监督权由获知权、处置权和制裁权组成。质询制度是人大行使获知权的重要形式,其实质是委托人考核代理人的一种制度,通过人大代表和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审议工作报告、参加各类会议和了解实际情况等多种方式,对被质询机关的工作不清楚、不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出质询,要求被质询机关作出澄清、解释的一种活动。我国的质询制度发端于建国之初,从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制定和颁布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到2007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法》),质询制度在立法上不断充实完善,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质询制度,有力地保证了人大监督权的正确行使。但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这项监督权却长期以来因为种种原因被束之高阁,这反映了立法上的不完善与实施的脱节之处,需要我们比较研究国内外质询制度及考察质询权运用的现状,为质询制度的理论深化冲破思想、制度的樊离奠定基础,为质询权的合理、适当、及时地行使开辟一条康庄大道。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质询制度的基本原理及法理透析。通过对质询制度的历史沿革的梳理,把握其整体脉络,分析质询制度的概念、性质、功用、分类及质询与询问的区别;其次从四项原则着手进行质询制度的法理透析。第二部分是国外质询制度的比较研究。从议会制国家、总统制国家及半总统制国家三种类型入手,分别和集中比较构建质询制度的大体框架。其中着重分析议会制国家的质询制度。第三部分是质询制度在我国的实施现状列举并案例分析。本部分首先简明扼要地勾勒出质询制度在我国的产生与发展现状,其次从有关立法着手,对质询制度进行评析;最后通过大量案例及质询制度在我国实施的现状得出其存在的缺陷。第四部分是我国质询制度的改革完善。通过国外质询制度的模式比较分析得出启示,进而提出改进、完善我国质询制度的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