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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15年《民诉法解释》第247条明确将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相同、诉讼请求相同或裁判结果相反作为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但该识别标准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未达成共识。本文第一章论述了民事重复起诉识别标准的中国语境。首先,从重复起诉的内涵、称谓、价值等三个方面明确了我国民事重复起诉的本土定位。从时间范围角度分析,民事重复起诉应当包括诉讼系属中和判决生效后两个阶段。中国法制语境下,“民事重复起诉”的称谓较“一事不再理”而言更具合理性。我国禁止重复起诉制度的本土价值定位应为:第一,在程序安定价值目标的基础上,弱化绝对禁止矛盾裁判的观念。第二,有利于增强纠纷解决的高效性。其次,分析了重复起诉识别标准“一同说”、“二同说”、“三同说”等不同学说样态并就其在司法实践中适用的可接受性与可操作性进行评析。最后,从实证角度针对司法实践中关于重复起诉识别标准多元化选择、多样化理解进行阐述,并进行评析。本文第二章论述了“当事人相同”的识别标准。首先,从诉讼系属中和裁判生效后两个阶段就“当事人识别”进行讨论。其次,从实证角度出发,分析“当事人相同”的实务困境,结合案例,分析不同情况下的实务选择。最后,就“当事人相同识别”的实践路径进行论述,包括当事人完全一致或当事人诉讼地位互换的认定、当事人数量变化的认定、诉讼参加人的认定、当事人实质相同的认定等情形。本文第三章论述了“诉讼标的相同”的识别标准。首先,从“体系化诉讼标的”和“相对化诉讼标的”两个维度探讨“诉讼标的”理论。其次,从实证角度出发,分析“诉讼标的相同”的实务困境,以及结合案例评析将法律关系或实体请求权作为诉讼标的、将诉讼类型作为诉讼标的、将纠纷事件作为诉讼标的的实务选择。最后,就“诉讼标的相同识别”的实践路径进行论述,通过分析诉讼标的理论统一化的缺位、大陆法系司法理念的影响、旧实体法学说的优势地位等原因,明确选择旧实体法学说作为诉讼标的理论依据。本文第四章论述了“诉讼请求相同及否定裁判结果”的识别标准。首先,分析了旧实体法学说下关于“诉讼请求与诉讼标的”关系的三种观点,梳理了“裁判结果”之内涵的两种解读。其次,从实证角度出发,分析“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识别”的实务困境,结合案例评析将具体特定的请求内容作为诉讼请求、将具体实体权利基础所指向的请求作为诉讼请求等两种诉讼请求识别的实务选择。另外分析了将裁判结果理解为诉讼请求、将裁判结果理解为既判力的消极范围、前诉裁判结果的形式、针对部分诉讼请求提起后诉等几种针对裁判结果识别的实务选择。最后,就“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识别”的实践路径进行论述,即对重复起诉识别标准进行重新界定,将当事人、诉讼标的作为识别的一般标准,特殊情况下,加之“诉讼请求相同或后诉实质否定前诉的裁判结果”,并对诉讼请求及裁判结果从时间、效力、维度等三个方面进行重新定义。本文第五章论述了民事重复起诉的例外。从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和不作为重复起诉的情形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中不属于重复起诉的情形包括后诉中出现新的事实、撤诉后再次起诉、诉讼中的抵消抗辩三种情形。不作为重复起诉的情形包括身份关系诉讼和前诉仅作程序审理并裁判,从而明确民事重复起诉的识别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