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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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文规定了须复议前置的情形,对于复议程序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作为(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的,当事人能否直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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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条文规定了须复议前置的情形,对于复议程序前置案件,复议机关不作为(不予受理或驳回复议申请)的,当事人能否直接就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我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均未明确规定。本文共约1.6万字,欲通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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