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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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是科技飞速发展带来的产物,这项技术在人类遗传病的临床治疗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运用得当,将会促进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但是该技术的滥用也可能会对人类社会带来巨大挑战。2018年贺建奎团队用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技术修改受试者提供的胚胎基因致使两名基因编辑婴儿出生,基因编辑的相关问题也直接推动了多部法律法规的变动与调整。本案的关注点在于在基因编辑技术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在我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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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因编辑是科技飞速发展带来的产物,这项技术在人类遗传病的临床治疗中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运用得当,将会促进人类社会的良性发展,但是该技术的滥用也可能会对人类社会带来巨大挑战。2018年贺建奎团队用基因编辑技术CRISPR-Cas9技术修改受试者提供的胚胎基因致使两名基因编辑婴儿出生,基因编辑的相关问题也直接推动了多部法律法规的变动与调整。本案的关注点在于在基因编辑技术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在我国法律法规对基因编辑受试者及基因编辑婴儿这两类受害人的民事权利救济没有明确具体规定时,从哪些角度出发能够为其民事权利损害寻求更为全面的救济途径。对受试者民事权利全面合理救济,可以从合同和侵权这两类请求权入手进行分析。从合同关系来说,受试者与临床试验研究人员之间签订的临床试验合同,无论是从《民法典》第157条第1款来说还是第2款来看,均可认定该合同无效。从侵权关系来看,将基因编辑行为的性质与法律规范中对医疗损害责任的相关规定进行对比,应当排除本案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可以认为受试者在临床试验中的知情同意权受到损害。由于法律规范对该侵权责任类型并未进行特别规定,因此本案可以结合侵权责任的四要件分析认定受试者的一般侵权责任请求权。本案中受试者可就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这两种方式主张权利救济,但是这两种救济方式存在竞合,受试者只能选择一种救济方式,从侵权角度来说受试者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本文倾向于主张侵权损害赔偿。为了对基因编辑婴儿的健康权进行救济,可以从《民法典》第16条对胎儿特殊利益进行延伸性保护的相关规定入手,进而认定婴儿属于被侵权人。在此基础上,基因编辑婴儿就其“出生前损害”主张健康权侵权责任具有合理性。临床试验研究人员违反技术性规范与受试者行使知情同意权共同造成基因编辑婴儿健康损害(包括健康风险)的后果,属于研究人员故意与受试者过失相结合的共同侵权,因此基因编辑婴儿可以主张健康权侵权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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