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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用地流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只能通过政府征地来完成,地方政府扮演着垄断买方和垄断卖方的独特角色,以较低的价格征地,而又以高于征地价格几倍甚至更高的市场价格出让给城市土地使用者,这一政策客观上在征地与供地之间制造了巨大的利益空间。在现行征地制度下,征地相关利益主体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发生扭曲。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有采取投机行为获取巨大权力租金来最大化自身利益的行为倾向,因此地方政府受利益的驱动,利用手中权力扩张征地范围是其理性的选择,从而使土地滥占现象普遍存在。本文首先说明征地的本质和特征,介绍征地制度在我国的历史演变,然后分析地方政府的行为目标以及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的独特地位;其次揭示了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的偏失,包括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的行为,地方政府的寻租行为,地方政府违反征地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接着对地方政府征地行为的偏失进行经济学分析,由于地方政府的“经济人”本性和机会主义行为以及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同级地方政府、开发商和农民间的征地博弈等原因,使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的偏失现状比较严重;最后针对征地过程中地方政府行为的偏失从完善约束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对策思路,包括从健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明确界定公共利益;提高征地补偿标准;规范征地程序;完善征地相关法律法规;改革地方政府官员考核机制;协调征地各方主体利益关系,加强中央监察力度等方面来规范地方政府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