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不当得利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债产生的根据之一,为许多国家立法所重视。它起源于罗马法,成长壮大于德国民法。而我国民法对不当得利的规定过于原则、概括,这就给具体适用造成了一定困难。1994年以前我国法学界曾对此问题做过热烈的探讨,但因为那一段时期的研究少有总结,以致在许多方面仍未有定论。本文通过对不当得利六个方面的研究,提出立法方面的几点建议,以期能将这一制度更加明确,使之能更充分地发挥调整社会生活的法律功能。 第一部分:不当得利的意义、性质、理论基础 1、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的根据取得利益,使他人遭受损失的事实。法律设定不当得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当事人间的利益均衡,纠正受益人不当得利的不正常不合理的现象。 2、不当得利能引起债的发生,在性质上是一种法律事实。 3、不当得利主要基于衡平观念产生,但其适用又不能固守衡平观念,应当注意识别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第二部分:不当得利的立法例 不当得利起源于古罗马法,但在罗马法上尚无关于不当得利的一般原则规定,只存在具体情形下的诉权。法国、德国、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典也都规定了不当得利制度。不当得利在中华民国时代被较完整地引进到我国。前苏联等国继承了由罗马法发展而来的不当得利制度,对我国建国后的不当得利制度的研究和确立,或多或少产生了直接的影响。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不当得利制度,在观念和运用上,仍然属于继承源于罗马法的不当得利制度的范畴。 第三部分: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学理界主张有三要件、四要件说。本文主张四要件说:一方受有利益;致他方受损害;受利益与受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受益无法律上的原因。此说能更好地调整不当得利内部关系,并使不当得利获得严格限制,真正起到以制度代替衡平、防止泛化与滥用的作用。 第四部分:不当得利的类型以是否基于给付行为而发生,划分为给付不当得利和非给付不当得利。给付可以是法律行为,也可以是事实行为;非给付不当得利指基于给付以外的事由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包括基于受益人、受损人、第三人、事件、添附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及死亡宣告被撤销、拾得遗失物而发生的不当得利等七种情况。 第五部分:不当得利的效力不当得利返还的标的为受益人取得的利益;返还的范围则因受益人的主观心理状态为善意或恶意而有不同。在下列特殊情况下,给付人不得向受益人请求返还不当得利:1、履行道德上义务而为给付。2、明知无给付义务而交付财产。3、债务人放弃期间利益。4、因不法原因给付。 第六部分: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除非民法明文排除不当得利请求权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若其他请求权的行使在性质上与不当得利请求权行使不发生冲突,不当得利请求权可以与其他请求权竞合。 1、不当得利与合同原则上,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发生依照合同负担债务的情形,但在下列特定条件下,当事人一方因为合同取得利益可以成立不当得利:合同终止后的义务违反、合同被撤销、解除合同、双务合同履行不能 2、不当得利与无因管理适法的无因管理和误信管理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相互排斥,不能竞合;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法管理中,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无因管理请求权可以竞Z、口0 3、不当得利与物的返还我国民法理论普遍认为,所有权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不得并立。我认为应允许二者竞合,以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对所有人的利益提供辅助帮助,更有助于所有人实现其请求返还标的物的利益。 4、不当得利与侵权行为二者均基于公平理念而产生,但二者在规范目的、构成要件、责任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不尽相同。立法应肯定两种请求权的竞合,基于私法自治的理念,赋予当事人以自由的选择权。 第七部分:完善我国不当得利制度的几点立法建议通过上述对不当得利的研究,我认为应对我国不当得利的立法增加如下规定: 1、定义:无法律上的原因而受利益,致他人受损害的,应返还其利益。取得利益时有法律上的原因,其后该原因不存在的,受益人也应当返还所取得的利益 2、返还的标的为所得利益及利息,但依其利益之性质或其他情形不能返还的,应偿还其价额。 3、返还的范围:受益人取得利益时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的,应当返还取得的利益及孽息,如有损害应赔偿。受益人取得利益时不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的但其后知道的,应当返还自其知道无法律上的原因时存在的利益及孽息,如有损害并应赔偿。 4、第三人的返还义务:受益人已将应返还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第三人应予返还。 5、错误清偿:误认自己的债务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可以请求返还其给付。 6、不得请求返还的不当得利:履行道德上的义务而给付的;明知无给付义务而给付的;债务人放弃期间利益而给付的;因不法原因给付的。 7、管理他人事务:误将他人事务当作自己事务管理的,可以请求受益人返还其所支出的必要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