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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理论方面研究和探讨不纯正不作为犯开始于19世纪初。直到今天,不纯正不作为犯仍然是刑法学争论的重要理论问题之一。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作为义务来源及其可罚性的根据和其处罚的范围随着时代思潮的发展而变化,至今也没能取得一致的意见,这与不纯正不作为犯具有开放的构成要件以及作为其成立要件所考虑的法的作为义务是一个相对的概念有很大的关系。大陆法系以等置问题为中心构建不作为犯理论,而我国刑法理论一直把作为义务当作不作为犯的核心问题,认为作为义务是决定不纯正不作为犯能否产生以及属于何种性质犯罪的主要依据。在这种观念的支配下,我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研究一直集中在对作为义务的根据、范围、内容等问题的争论上,而对等置问题则很少有人问津,这不能不说是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理论研究的一大缺憾。所以本文在明确不纯正不作为犯概念的基础上,首先对不纯正不作为犯的传统研究重点——作为义务来源——作了探讨,通过对作为义务来源学说的考察,指出我们应该坚持不纯正不作为犯作为义务形式来源和实质来源的统一,从而限定了作为义务来源的范围。接下来,笔者考察了不纯正不作为犯的自身结构和大陆法系国家解决等置问题的理论历程,通过比较分析,指出在我国犯罪构成体系下解决等置问题,必须坚持主客观相统一的要求。最后,笔者对我国的不纯正不作为犯罪的立法,提出了大胆的设想和建议,希望能通过刑法总则构造和分则构造相结合的方式,在我国刑法典中构建不作为犯罪的大体框架,改善我国不作为犯罪理论研究与立法实践相对脱节的状况,也使我们对不作为犯罪的认定和处罚更符合罪刑法定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