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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救济措施,设立的目的在于纠正法院的错误管辖,并通过管辖权异议的行使平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保障当事人享有平等诉权。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比较笼统,还不够细致和完善,越来越多的当事人利用制度漏洞滥用管辖权异议,以达到延缓诉讼进程、造成对方当事人合法利益受损等不当目的。法院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无法遏制滥用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只能疲于应付。滥用管辖权异议的现象日趋严重,其行为已经偏离了管辖权异议制度设立的初衷,不仅降低了诉讼效率,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损害他人合法权利,还有损法律权威,破坏司法公信力。本文从管辖权异议的目的与功能出发,通过对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现状的研究,深入分析造成制度滥用的原因及其危害,借鉴国外关于限制管辖权异议滥用的规定,提出限制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滥用的措施建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概述。阐述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概念、特征、本质属性等涵义,以及其制度目的和功能,指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是对该制度目的的背离。第二部分为滥用民事管辖权异议制度的成因及危害。通过对司法实务中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炼出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行为的特点。并分析造成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原因,以及对当事人、司法、社会的危害。第三部分为域外代表性国家关于限制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介绍。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代表性国家关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规定进行分析,总结出各个国家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可取之处。第四部分为限制民事诉讼管辖权异议制度滥用的措施。分别从完善管辖权异议的提出条件,健全审理机制如设置前置审查申请环节、细化审查程序,简化繁琐的救济程序,建立滥用管辖权异议的惩戒机制,加强律师行业规制及司法部门管理,明确滥用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判定标准六个方面提出建议措施,以实现管辖权异议的立法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