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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的终端犯罪,在该罪中共同犯罪是其一个重要特点。由于贩卖毒品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及其立法上对贩卖毒品共同犯罪的某些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认识,影响了对该罪的司法适用。因而,结合刑法关于共同犯罪的基础理论对贩卖毒品的共同犯罪问题进行探索研究,对司法实践有着重大的指导意义。本文从贩卖毒品罪的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的基本理论建构着手,结合司法案例,阐说了构成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的主、客观方面因素:在论述贩卖毒品共同故意的理论时,鲜明提出贩卖毒品共同犯罪人的犯罪故意形式可表现为直接故意或间接故意,其共同故意的内容、形成时间与方式较其他的共同犯罪有其特点,贩卖毒品帮助犯与正犯意思联络在“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情况即较为特别且其认定涉及到此罪与彼罪的问题,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共同贩卖毒品故意的,不能以客观上有帮助行为即认定为共犯;在论述贩卖毒品共同行为的理论时,从刑法上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概念阐释出发,从贩卖毒品罪的犯罪构成进行分析,确定该罪的实行行为是:“销售毒品”和“收买毒品”,论说了共同贩卖毒品的各种行为类型、结合方式,以及贩卖毒品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联系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主、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分析了有关买卖毒品双方和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中构成共同犯罪的各种情形,进一步指出贩卖毒品罪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须以犯罪人主观上有共同贩卖毒品的故意,并且客观上必须进行了以贩卖毒品实行行为为基础的犯罪行为:或共犯人共同实行贩卖毒品实行行为,或一方实行贩卖毒品实行行为、一方实行帮助或组织、教唆等非实行行为;论文最后论述了实践性较强的贩卖毒品共犯人作用认定及其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判断贩卖毒品共犯人作用可从其主观方面的故意、犯罪目的、犯罪经验、犯罪态度、对犯罪对象的认识程度等因素,及客观方面的提供毒资、毒品所有、犯罪行为类型、犯罪次数、分赃情况等因素来进行综合判断,正确确定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主、从犯的贩毒数量,根据其罪责和作用大小确定刑罚;提出同宗毒品上一人为多种实行行为的定罪在立法上应明确为结合犯,罪名形式按照所实施的实行行为在刑法上对应的罪名并列予以确定,量刑上应比照单一犯罪作从重处罚;在此建立结合犯定罪原则基础上,对同宗毒品上多人为多种实行行为的,按照部分犯罪共同说理论,贩卖毒品人在同宗毒品上实行了走私、运输、制造等多种实行行为,其他共同犯罪人仅与其就结合罪中一独立罪有共同故意的,前者构成结合犯,二者就后者的独立罪成立共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