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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unsafe right of defense system)是大陆法系现代合同法中的一项制度,最先来源于罗马法上的抗辩制度,并随着合同责任和风险承担规则发展起来,现代不安抗辩权制度起源于德国民法,并对多数国家合同立法及实践发挥重要作用。不安抗辩权的设置是为了平衡合同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体现的是安全、公平和效益原则。这种制度的设置可以更加有效的利用资源,将社会损失降到相对较小的程度。在合同实践中,不安抗辩权主要有维护善意的合同履行人的合法权益,鼓励交易并保护交易秩序的安全。预期违约(ancitipatory breach of contract)是英美法系上有关合同履行中的制度,其是由判例积累中归纳而成。预期违约的设置是为了能够及时解决纠纷,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甚至这种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还鼓励有效率的违约。《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也借鉴吸收了预期违约制度,并将其继续发展,分类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其有关预期违约的判定标准和救济措施与英美法系相比较,各有千秋。而大陆法系国家没有完备的预期违约制度。虽然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在体现公平、信用和效益等原则上是一致的,但他们在适用条件、构成要件和救济措施上也有着较大差异。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都是为了消除在合同生效之后,履行完毕之前这段时间内有危害合同履行行为而建立的法律制度。我国1999年的《合同法》在继承大陆法系的基本框架同时,借鉴吸收了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但我国的相关制度均有别于其他国家。由于我国法制建设的时间尚短,这两种制度还未达到融会贯通、浑然一体的效果。本文在结构上分为四节,分别从不安抗辩权制度和预期违约制度本身出发,论述了各自的立法渊源,对两种制度进行全面比较,分析我国制度中的缺陷,提出我国在完善合同法这两项制度的建议。第一章是阐述不安抗辩权的基本概况,首先较为详尽地介绍不安抗辩权的概念和特征,然后比较其他大陆法系国家中不安抗辩权制度的规定,分析它们的利弊得失,努力寻找自身不足,并由此对不安抗辩权的性质和效力进行全面分析。第二章是介绍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首先回顾了预期违约的起源,以及制度自身发展,然后从预期违约制度设置的本意比较与实际违约的区别。本节的第二部分阐述预期违约的分类、构成要件及各自的救济方式。预期违约分为明示与默示预期违约两大类,有些分类则描述为预期拒绝履行和预期不能履行。第三章是关于不安抗辩权制度与预期违约制度之间的比较分析。首先是说明两者制度之间的相似点,其次是不安抗辩权与明示预期违约的比较分析,最后是不安抗辩权与默示预期违约的比较分析。第四章先阐述了我国合同法律中有关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现行规定,分析现行法律中的合理以及不足之处。立足我国合同法律现状,探索我国不安抗辩权制度的架构;同时我国引入英美法系的预期违约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法律适用上的混乱。最后,提出我国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制度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