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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来说,外部的监督力量薄弱。因此要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迫切需要加强国有独资公司内部的监督力量。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各监督机构主要可以归纳为三大监督系统。包括公司治理监督分系统、党委监督分系统以及职工民主监督分系统。 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具体实践中,内部各监督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还未协调好。在监督职责方面的规定存在着相似甚至重叠的现象,在某一监督职责上存在空缺性。这不仅会在重叠性的职能上出现权责不清的现象,在空缺性的职能上出现争夺权力的不协调局面,而且缺乏有力的相互制衡关系机制以及规范的沟通合作模式。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把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各监督机构归纳分为了三大监督分系统,四大主要相互关系,而且深入剖析了存在于中的问题,包括: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各监督机构的职责关系范围、相互的制衡关系模式与沟通合作方式。而且通过借鉴德国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模式,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我国国有独资公司内部各监督机构的相互关系模式,包括四大主要关系,即董事会与监事会的关系,董事会与党委会的关系、董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以及监事会与职工代表大会的关系,并据此提出增加或者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中相应条款的对策建议,在法律制度层面进行了创新性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