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完善——以物权法草案为视角

来源 :华中师范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madeli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我国当前物权立法中的难点问题。对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必要性,人们早已形成共识。然而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涉及公有制这一敏感的政治问题,使得学者们对这一问题的研究非常被动,研究成果看似丰富,实则往往流于表面,难以深入。由于理论准备的不足,现有的三部物权法草案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极为粗糙,根本不能满足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作更深入的研究。本文以物权法草案为切入点,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有缺陷的根源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新方案:即借鉴合作社制度来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文章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对三部物权法草案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规定进行比较、评析,指出了物权法草案关于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规定的缺陷。 第二部分分析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缺陷的根源。大陆法系的所有权概念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上,以自然人个人享有为常态,以若干自然人共同享有或自然人以外的组织(法人、非法人团体)享有为例外,而集体所有制作为公有制的一种形式,同个人主义的所有权理念是存在冲突的。这种冲突,就是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存在缺陷的根源;正是这种冲突,使得我们改革与完善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进程显得异常缓慢与艰难。要将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造为真正科学的所有权制度,就必须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性质进行准确界定,但是无论将其界定为法人还是非法人组织,都面临着否定集体土地所有权公有制性质的危险;而不对“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性质加以准确界定,固然可以回避否定其公有制性质的危险,但却无法解决所有者缺位问题,因而也就无法克服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固有矛盾。现有的诸种改革方案都面临着这一两难选择,无法二者兼顾。因此要实现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重构,必须另辟蹊径,从所有权理念与集体土地所有制的协调入手。 第三部分对合作社这一与集体土地所有制颇有渊源的制度的历史变迁进行了介绍,并考察了合作社在当代西方国家的新发展;然后分析了借鉴合作社制度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可行性。首先,合作社制度是一种现代企业制度,能够适应农业产业化的需要;其次,合作社制度能够与家庭承包经营制很好地衔接起来;最后,合作社制度能够在坚持农村土地公有制性质的前提下解决集体土地所有权所有者缺位问题。因此,以合作社制度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是切实可行的。 第四部分为借鉴合作社制度改造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的具体设想。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应界定为合作社;其次,合作社应当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结构;再次,合作社的具体模式选择方面,可以灵活运用股份合作制、公司+农户等多种形式,农业生产仍采取家庭承包经营的方式组织;再次,合作社的分配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多种分配方式并存;最后,合作社与村民自治组织必须有效分立。
其他文献
实行市场经济需要一个开放、竞争、有序的经济环境。然而,我国在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过程中,出现了利用行政权力取得优势地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行为,
自改革开放特别是1986年以来,党和国家在全国范围内展开了五年为一轮,至今持续已达40年的全民普法教育。所谓普法教育,是指以推进依法治国为目的,以提升全民族法治素养为目标
上市公司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础、先锋,是地区经济与行业发展的重要支撑,其信用程度直接影响到资本市场的发展趋势和结果的成败。市场经济、法制经济和信用经济,三者相辅相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