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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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不具备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主客观条件或法律条件下,为固定已经初步达成的房屋交易事项成果而签订的合同。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属于预约合同。《民法典》495条对以认购书等形式签订的预约合同进行了定义,但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所以,目前法律对如何准确认定一份商品房认购合同为预约还是本约,对商品房预约合同违约行为的救济方式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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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认购合同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不具备签订正式买卖合同的主客观条件或法律条件下,为固定已经初步达成的房屋交易事项成果而签订的合同。商品房认购合同的性质一般情况下属于预约合同。《民法典》495条对以认购书等形式签订的预约合同进行了定义,但对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仅作了原则性规定。所以,目前法律对如何准确认定一份商品房认购合同为预约还是本约,对商品房预约合同违约行为的救济方式以及损害赔偿的范围等问题均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给审判实践带来了很大的挑战,极易造成类似案件甚至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结果的出现。本文以柴某与K房地产公司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案为研究对象,通过对本案争议问题的系统研究,以期能为处理商品房认购合同纠纷类似案件进一步统一裁判认识。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分析法和案例研究法,为此对文章内容和结构安排如下:第一章为绪论,主要介绍本案所研究问题的背景及意义,研究内容和方法,论文的创新点,以及对商品房认购合同性质和违约责任救济等研究成果进行文献综述;第二章在对本案基本案情、双方代理人观点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本案的三个争议焦点;第三章是对本案争议焦点涉及问题分析。在对商品房认购合同性质、无商品房预售许可所签订合同效力、商品房认购合同违约责任三个部分进行分析论证得出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对本案中争议问题予以认定。第四章是对完善商品房认购交易的建议。通过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的探究,提出增加规范商品房认购行为的法律规定、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中的部分条款、制订商品房认购合同统一示范文本三个方面的法律建议。通过对本案例的研究,本文提出商品房预约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应该区分不同的案件情况。若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定金责任并且这两种责任方式可以弥补非违约方的损失,则应优先适用约定的违约承担方式;在预约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前提下,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应被支持;若既没有约定违约责任,现实中合同又无法继续履行,则对守约方的救济方式应为损害赔偿,赔偿的范围应限于信赖利益损失即实际损失,机会损失的赔偿在个案中也有适用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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