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发展完善,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经济的某些缺陷,单位犯罪在我国已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现象。单位犯罪,在国外也被称作是“企业犯罪”或者是“公司犯罪”,在刑法理论中,这一般被称作是法人犯罪。法人犯罪的主体资格、主客观方面的特征以及法人犯罪的刑事责任的承担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都在我国的刑法理论学界引起了持久的探讨。作为一种我国社会结构变迁和利益调整的产物,在1987年《海关法》第一次把单位犯罪作为走私罪的主体并作出规定之后,我国立法机关关于单位犯罪的各种制度及规范都在不断的增加。但是,随着单位犯罪行为在我国现代经济社会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已有的法规已经远远不能有效的惩治这些单位犯罪行为。于是,如何有效地预防和惩治单位犯罪,如何正确处理单位犯罪,这已经是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面前的一个疑难问题。我国现行刑法明确规定了单位犯罪,这给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的传统理念带来了重大调整。但在单位犯罪的主体认定方面、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以及自首制度等方面,现行刑法都保留了79年刑法的传统,这就使单位犯罪中的诸多问题都缺乏明确规定,进一步造成了实践中的许多问题。虽然司法解释的颁布渐渐平息了学界对单位犯罪能否构成自首的争论,但由于单位犯罪自首和自然人犯罪自首存在显著差异,因此,在司法实务中对单位犯罪自首存在理解不一、认定困难和处罚混乱等现象,这已成为处理单位犯罪过程中的一个疑难问题。本文主要探讨了单位犯罪处罚的依据、单位犯罪自首的主体、单位犯罪自首的处罚等问题,并进而提出了完善单位犯罪制度的立法建议。在我国刑法发展中,单位犯罪是一个相对较新的概念。在法律上有明文规定的,就是在1987年6月22日审议通过的《海关法》首次规定了单位作为走私犯罪的主体。但是,刑法中的刑罚制度却并没有实现同步变迁,对单位犯罪自首制度没有予以明确的规定。然而,随着单位犯罪的不断出现,司法实务中单位犯罪自首的情形也已经出现。由于现行的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自首制度是否适用于单位犯罪,因此在实务中产生了能否适用以及如何适用的问题。鉴于此,单位犯罪自首问题无疑是司法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拟就此问题进行探讨,努力解决刑法理论界关于单位犯罪自首问题的理论纷争,以期有利于司法实践。综合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对单位犯罪理论的探索也在不断的深入。笔者的研究思路是:从我国现有的刑法中关于单位犯罪制度的规定出发,结合刑法理论以及国内外古往今来关于法人犯罪制度的种种规定,对我国单位犯罪的立法现状进行探讨和分析,并且以立法中的缺陷为切入点,对我国的单位犯罪制度进行系统的归纳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