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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仍着眼于民事强制执行难这一问题上,同时结合时代发展的新背景,将写作重点落于执行难这一老问题的新角度——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强制执行。执行难已为法学理论及实务界讨论颇久,并非一新鲜话题,但以往的讨论大多集中于民事强制执行难问题的整体论述上,从执行难问题的现状、缘由到缓解之道,将执行难问题放于整体框架下加以论述,随着理论研究的加深,司法实践的不断前进,执行难这一问题在得到一定程度缓解之后,在新形势下又涌现出了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正是司法实践中所亟待解决的。本文采取由大及小的写作思路,在执行难这一大框架下逐步缩小,最终定位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强制执行问题,并从实体法、程序法以及政策层面,对其进行多面分析论述。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执行问题不仅是程序法上亟待解决之难题,更有我国民事私法的羁绊甚至国家政策转变之影响。首先从实体法上对宅基地使用权可流转的正当性出发,肯定宅基地使用权的可流转性,进而肯定宅基地上房屋的可转让性,为本文主要研究问题:宅基地上房屋的强制执行奠定一定的理论基础;再而从司法实践着眼,概括指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作为民事强制执行标的时,在实践操作上有何困难之处,特别是宅基地上房屋这一特殊强制执行标的所特有的难点,法院对涉及宅基地上房屋的执行行为极为混乱,在法律上也无从规范,造成强制执行这一制度价值贬损,影响了司法的整体权威性。从以上问题出发,将民事执行难已有的理论研究成果置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的强制执行难问题之上,不仅要从法学理论层面深入分析诸多难点之由来,更要从实际案例中总结经验,从造成这一问题的法律、政策及社会等多方面着手,试图找寻宅基地上房屋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出现执行难问题之根本缘由。由问题入手寻找出路,在经过以上分析与论证后,要想使这一难题有所缓解,就需要站在法律体系的高度上,对现在制度的不完善之处加以修正,在文章第三部分,本人试图以个人之浅见,尝试在我国现有法学发展水平基础上,融入社会整体趋势,对可能的改善之道提出些许不成熟之看法,进而探寻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在民事强制执行中的可行之道。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变动都将可能产生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因此,在本文最后部分,仍要考虑到如何把控可预测范围内之风险,力求保障法规、制度修订时的完善,借以希冀能为民事强制执行制度的健全有所增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