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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分居制度是中世纪欧洲禁止离婚主义下教会法创设的,用于解决现实婚姻矛盾的制度。随着日后宗教改革运动和婚姻观念的迅猛转变,分居制度在部分国家婚姻家庭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现代分居制度在维护家庭秩序、保障夫妻的婚姻自由和分居权利的行使方面有着独特的功能,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婚姻当事人、子女的合法权益及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仅认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作为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具体标准和法定离婚理由之一外,未对分居涵义进行确定,也未对分居期间夫妻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这样不仅使司法操作缺乏法律依据,而且使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分居事实无法得到规制,一些较为严重的婚姻家庭问题因此而产生。本文以分居制度作为研究对象,以杭州市“马某某诉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和广东佛山市“肖某强奸妻子案”两案作为切入点,以此说明我国分居法律制度还处于空白状态;接着结合我国目前具体情况,来阐明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分居法律制度的必要性、正当性和迫切性;最后通过考察和评析国外和我国香港、澳门、台湾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一些针对我国未来分居制度建设的立法建议,并对引入案例进行再评析。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共计两万余字。第一部分,我国夫妻分居制度立法现状及不足。本部分我分为两大块进行论述:一是案例的引入分析和我国现实分居状况的评述,首先对杭州市“马某某诉孙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案”和广东佛山市“肖某强奸妻子案”两案具体事实进行简要列举,然后描述出这两案例中因我国分居法律制度的空缺而产生的不公平、不合理现象,最后概括引申出目前我国大量存在的分居事实因立法不足导致的较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二是我国夫妻分居立法现状及评析,首先明确分居的概念及简述夫妻分居立法的产生及演变,然后概述我国分居立法现状及其缺失,具体表现为分居的概念不清楚、法定情形不明确、程序和法律效力也缺乏规定,并且提出现有分居立法缺少司法可操作性,且易成为当事人遗弃配偶或未成年子女的手段。第二部分,针对域外分居立法制度进行整体性评析,总结出对我国未来分居制度构建有益的立法思想和制度设计。具体论述思路如下:首先,对英国和瑞士两国的夫妻分居制度、大陆法系中的德国和法国夫妻分居制度以及我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夫妻分居制度进行较为系统地概述;其次,将分居制度拆分为四大部分:立法体例、分居的法定情类型及理由、分居的法律效力、分居的终止,并从上述四个角度对七个国家及地区的立法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弃其弊端,取其益处,并结合我国特有的国情得出适合我国未来分居制度构建有益的立法思想和制度设计。第三部分,对前两部分总结的基础上笔者对未来我国分居制度进行大胆设计,具体如下:首先,全面的阐述构建夫妻分居制度的必要性、正当性及重要现实意义;其次,在借鉴外国及我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的实际国情,创设出完善的分居立法体例。并着重依次从立法体例的选择、分居的法定情形及理由、分居的法律效力、分居的终止四个大方面进行构建;最后,对论文开头引入的案例进行深入地评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