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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维持中国证券市场的平稳、健康运转,证券监管机构对要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简称IPO)的企业提出了较为严格的条件,这些条件涵盖“主体资格”、“财务与会计”、“股本及公众持股”等等诸多层面。其中,“财务与会计”涉及净利润、累计净经营性现金流、营业收入、净资产等指标。正是受制于上述条件,为达到上市的目的,一些财务未达标的企业使用了一系列看似高明的手段企图欺诈上市,如虚构收入、转移费用、少提减值、制造非经常性损益等。据此,我国监管政策规定:拟IPO企业前三年一期的财务报表必须被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并且报告的出具方必须是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成为了防止低质企业扰乱资本市场良好秩序的一道重要屏障,它对于保障整体经济的运行、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具有深远的意义。然而,现实工作中注册会计师易受各种因素影响,IPO审计失败时有发生,社会大众对注册会计师的专业性、权威性都产生了质疑。注册会计师所出具的审计意见会影响投资者进行决策,审计意见存在虚假表述会导致投资者蒙受损失,助长资本市场的圈钱、骗钱行为。因此,对IPO审计失败的案例进行搜集,并进行细致的原因分析,进而得出相关的结论和启示,对于提高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质量、规范审计市场具有重要价值。本文运用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总体思路,将理论知识与辽宁振隆IPO舞弊案例相结合。首先,本文开篇介绍了研究背景和意义,并对相关文献进行了总结归纳与文献述评,明确了整篇文章的研究思路、方法和框架。其次,本文阐述了审计失败的内涵及其与相关概念之间的关系,之后列举了IPO审计的特点和程序以及IPO审计失败的一般原因,同时提供了理论解释,为下文铺垫好理论依据。在案例部分,选取辽宁振隆为代表,通过对该案舞弊造假行为、审计失败表现、处罚结果的回顾,发现该公司在舞弊手段上具备隐蔽性,也具有较强舞弊动机,同时在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方面均存在缺陷。另外,本案审计主体也存在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执业能力不够高、未充分贯彻风险导向审计理念、逐步丧失独立性、组织管理模式和IPO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不健全等诸多问题。加之事务所竞争激烈、行业监管不到位、审计委托制度缺陷、法律法规不完善等行业宏观因素,很容易导致审计失败。最后,在总结前文的基础上,笔者得出了本文的五个结论。本案IPO审计失败的直接原因是注册会计师独立性缺失与投入不足,重要原因是注册会计师自身素质缺陷与执业质量较低,间接原因是会计师事务所风险与质量控制体系不完善,客观原因是辽宁振隆为成功IPO而进行隐蔽性较强的财务舞弊,外在原因是IPO审计外部环境缺陷和行政监管漏洞。针对上述结论,为提高IPO审计质量,减少今后IPO审计失败的风险,本文从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拟IPO企业、行业环境三个不同角度出发,提出了防范IPO舞弊的个人启示,包括提高注册会计师IPO审计过程中的独立性与执业水平、健全会计师事务所IPO审计质量控制体系、优化拟IPO企业内部控制与治理结构、创新IPO审计聘任和收费制度、完善IPO监管体系与民事赔偿制度五方面的内容。本文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法,以典型案例“辽宁振隆IPO舞弊”为素材,通过细致阐述、分析、解剖,总结本案审计失败的原因,最终得出结论并归纳个人启示,提出一些可操作性的建议;同时,辅之以文献综述法,充分回顾国内外的相关文献资料,概述审计失败和IPO审计理论层面的内容,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笔者希望能够从IPO审计的视角,完善和发展相关理论的同时,达到引导注册会计师审计行业发展的目的,努力为国家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贡献行业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