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一、问题的提出以科斯、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学大师们,以强有力的证据向世人表明:“经济理论单有三大传统柱石(要素、技术、偏好)还不够完备,应有第四大柱石,这就是制度(Institution)”。舒尔茨对制度的经典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V.W.拉坦将制度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诺思则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应遵循的要求与合乎伦理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追求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同任何事物的发展过程一样,制度本身也有一个产生、发展、完善和不断面临被替代的过程。从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来看,制度变迁是一个从“制度均衡→制度非均衡→制度均衡”的循环过程。它既可理解为一种效益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也可理解为对一种更有效益的制度的生产过程。制度变迁模型理论有两个基本前提假定。一是制度变迁中的人仍然看作理性经济人,其最主要的行为特征就是收益与成本的比较计算,并追求利益最大化。二是制度变迁的诱致因素在于主体期望获取最大的潜在利润。要获取这种潜在收益就必须进行制度创新,而且只要这种潜在利润存在就说明社会资源的配置还没有达到帕累托最优状态,还可以进行帕累托改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合作金融领域的制度变迁经历二十多年了,也曾取得一些进展,但一直未见较大成效,改革并未达到政策设计者的目标。本文依据以上观点和理论,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和范式,从合作金融基本理论、世界各国合作金融发展状况、我国合作金融发展历史等方面进行了阐述。尤其对我国当前合作金融的两次制度变迁,从管理体制、改革成效、绩效风险等方面进行了较为翔实的分析和评述。作者力图表明:合作金融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应具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