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权利及其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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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住房体制改革的深入和房地产业的日益壮大,与广大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住房问题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热门话题。在商品房买卖、产权确认、业主维权、物业管理等诸领域,出现了许多纠葛,凸显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其中,对于业主权利的保护话题也成为目前学界积极讨论的问题。本文针对《物权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则,在阐释业主权利在当前的主要权利表征基础上,比较了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业主权利的立法例,重点分析了业主与物业管理等各方之间的利益冲突,透析了对业主权利侵害的多种现象,从民法角度探讨业主权利遭受侵害时的民法保护问题,并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民事法律关系所触及的问题进行解析,对涉及业主权利的民法保护问题以及物业管理制度的完善等相关问题提出了一些建设性建议。  论文共分为五大部分:  第一部分是对业主及其业主权利的界定。笔者认为,如今物业小区中的业主一般指房屋所有权人,但也应包括居住权人、承租人等其他与房屋占有、使用相关的主体。具体来说,业主权利具有如下几个特性:(1)业主权利的主体多元性。(2)业主权利客体的多样性。(3)业主权利结构的复杂性。  第二部分是对有关国家和地区关于业主权利的立法例研究。一是美国关于业主权利的规定;二是德国关于业主权利的规定;三是我国关于业主权利的规定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业主权利的规定。笔者认为,美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业主的权利设置和物业管理的法律规定较为全面细致,值得我国大陆地区借鉴。首先,上述国家及地区业主权利规则对业主权利的法律确认及制度设计,反映了立法者对社会主体私权的关注与尊重。其次,上述国家及地区的业主权利规则在对待业主的主体问题上,多将权利人拓展至所有权之外的社会主体。再次,上述国家及地区对业主制度设计,特别是在具体的权利内容构造中,比较系统且细致,值得借鉴。  第三部分是对业主权利损害的类型化分析。业主权利遭受侵害有的来自物业管理企业,也有的来自开发商或相邻业主。就物业公司对业主权利的损害而言,主要表现在:建设与管理的矛盾使得业主的权利受到损害;服务与收费的矛盾导致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相互损害各自权利;权利与义务的矛盾导致业主的权利受到损害;体制与法制的矛盾导致业主的权利受到损害。就开发商对业主权利的损害来说,主要表现在:开发商因经济利益驱动拖延不给业主办理房产证;业主房屋的公摊面积无故被开发商加大;开发商交房时出现质量和不能兑现承诺。就业主对业主权利的损害来看,表现为物业小区中某些业主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等行为均造成了对其他相关业主权利的侵犯与妨害。另外,在现实生活之中,还有一些单位等其他主体对业主权利造成损害,例如:对于某些单位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对水环境的污染,对光的侵害等,给周边小区内的业主造成了侵害。  第四部分主要阐述业主权利民法保护的基本方法。从民法的意义上说,物权保护的基本方法分为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和债权保护方法。物权本身的保护方法就是物权请求权的保护方法,债权保护方法就是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保护保护方法。业主权利的保护,需以其被侵犯和被妨害为前提。本文所讨论的业主权利这样一种物权,重点从物权法、侵权法和合同法的角度讨论对其怎样进行民法保护。  文章第五部分在厘清业主权利民法保护的基本方法基础上,笔者提出应当加快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物业管理法律制度,从而可以更好的保障和规制业主权利,从而减少矛盾和纠纷的发生。基于现实生活的需要,仍有必要对《物业管理条例》再次进行修改。根据我国目前的物业管理立法现状和物业管理的实际情况,完善我国业主权利及物业管理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1)民事权利和义务平等的原则。(2)从实际出发,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原则。(3)同社会主义法制相一致的原则。(4)借鉴域外经验的原则。为此,在维护业主权利及完善物业管理制度中,应当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笔者更倾向于选择单性法的立法模式;二是立法制度的安排问题。业主权利及物业管理制度应该视为一个综合的法律体系,其既要包含有实体法的有关内容,又要包含有程序法的有关内容,还要注意协调好其与其他相关的法律规章制度的关系。惟有如此,才能实现以"和谐"为目标,衡平业主权利与物业管理权之民事关系,建构业主权利与物业管理权的和谐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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