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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和自然资源。在我国目前土地所有权公有制度下,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流转。房地产公司以土地使用权为其主要资产,并通过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实现财富积累。但依据现行土地管理法规,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条件较为严苛,因此,近年来,房地产公司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已成为业界新举。面对此种行为,不同态度涌现。部分学者认为,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是房地产公司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为减少成本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做出的最优选择,此种转让行为没有变更土地使用权权属主体,且完全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故是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属于犯罪行为。然而,实务界许多人士却认为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仅是表面形式,其真正意图是为了掩盖土地使用权的非法买卖,在处理案件时应当透过现象看本质,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实质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符合《刑法》第228条规定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是犯罪行为。然而,由于法律对于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没有清晰的界定,理论界与实务界也未得出统一的定论。致使在实务中,对于此类行为,同案不同判。除引言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以两个典型案例引出本文的研究对象,并分析以股权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现象产生的原因。首先,列举了以股权转让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两个典型案例,这两个相同的案例却出现了罪与非罪两种极端的处理结果。其次,通过两个案例的呈现,分析此类行为频发的原因。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的流转,具有成本低、程序简单、实务中操作较为容易等优点,符合商事主体谋求利益最大化的特征。最后,结合本文的研究对象即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揭示本文的语境设定,即房地产公司以股权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通常发生在国有土地二级市场中。第二部分:探讨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首先介绍此罪的立法溯源,分析此罪的立法背景。其次,剖析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最后,简要介绍在司法实务中认定为此罪的几种常见的行为模式。第三部分:分析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法律性质。首先,列举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对于此类行为的不同观点。其次,介绍本文的观点:房地产公司以股权形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是合法的,不属于犯罪行为。主要从四方面进行论证:其一,土地使用权转让与股权转让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其二,对主观牟利目的进行认定,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是商事主体正当的逐利行为,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牟利性;其三,根据刑法法益侵害性理论,没有法益侵害就没有犯罪,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没有法益侵害性,故不属于犯罪行为;其四,将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定罪处罚,不符合基本法理。第四部分:规范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之法律建议。为抑制土地非法转让行为的滋生,国家应当完善法律,弥补漏洞。本文在此提出了规范房地产公司股权转让行为的几条法律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