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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国家通过引入社区矫正制度来应对社会管理危机,取得积极的效果。与传统的监禁矫正相比,社区矫正制度更加遵循社会管理规律,注重加强政府部门间的协作,以多元化主体治理矫正工作。同时,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对其的心理疏导、教育培训等复归性工作,为预防犯罪、培育良好社会风气起到正面作用。社区矫正在我国试点运行十余年来,已在法律框架和组织机构层面确立起了一套政府、非政府多元主体的治理网络。笔者所在的杭州市萧山区是全国最先试点社区矫正的地区之一,积累了丰富的试点经验。在试点中,司法行政机关作为主管部门,在整个社区矫正管理网络中居于中心地位,负责全面工作。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负责社区矫正的准入审核和全程监督。公安局作为国家强制力机关,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人员的监管工作,尤其是基层警务人员具有丰富的社区管理经验,是保障人员流转程序和日常管理的重要力量。在社区矫正执行期间,包括民政、社保等在内的政府职能部门和志愿者协会等非盈利组织,通过心理辅导、就业培训等方式,承担起提供矫正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消除心理障碍、提升就业能力等帮扶职能,促使该类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目前,萧山区社区矫正人数增长超出预期,加上社会组织发育滞后,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也面临一些瓶颈,制约了该制度优越性的充分发挥。要破解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可以借鉴西方协同政府理论,在不打破现有部门边界的条件下,通过整合目标,共享稀缺资源,在社区矫正这一特定领域开展协作管理,实现社区矫正服务的有效提供。具体来说,这一协作应当包含三个层次的内容: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能协作;跨行政区域、层级政府间的沟通协作;政府部门与社会组织之间的资源协作。通过上述制度的补充完善,使得社区矫正的各方面功能都得到充分发挥,实现改造罪犯,防卫社会的双重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