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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式消费近几年深刻地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方式与消费方式,不再满足于纸币消费这一形式,特别是互联网的发展,更是将国民的消费水平推向了新的消费浪潮,移动支付带来了极致的消费便利。但是,预付式消费依然没有被移动支付的势头冲淡,反而是借助着移动支付而水涨船高。正因如此,许多商家将预付式消费视为营利的工具,认为预付式消费的发展前景尚好,采取预付式消费这一营销模式。但是,采取这一营销模式的商家资质参差不齐,既有大型连锁组织,也有个体经营者,一旦发生赔偿纠纷,大型连锁组织的赔付能力势必会优于个体经营户,这也可能是消费者后期维权的一大难点。需认可的是,这种营销模式确实方便经营者回笼资金,也有利于其进行投资升级,也让参与其中的消费者尝到甜头,享受优惠。然而,预付式消费也存在着许多问题,例如经营者跑路情况下的消费难、资金预付前提下的反悔难、甚至经营者的口头约定而导致消费者的举证难,都这是预付式消费带来的负面影响,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甚至是人生安全,一旦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的将威胁社会安宁与稳定。唯有切实保障预付式消费者权益,让其在权益受损时能够维权有据有理,减少预付式消费纠纷。究其原因,一方面预付式消费未能得到有效规制且缺乏相应的法律机制,另一方面经营者及经营行为还需加强监管。为使预付式消费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得到重视与保障,维护市场秩序与社会稳定,有不少学者提出需要出台专门的预付式消费的法律规范,以规制经营者行为,进而实现保障预付式消费者权益的目的。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一共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预付式消费的理论概述,包括概念、特征、类型与法律关系,概念主要是通过已有学者对其进行界定的理论中比较分析得来,并在概念界定的基础上,对其特征进行提炼与总结,根据不同的标准划分不同的类型,最后对其法律关系进行梳理。第二部分——预付式消费者的法律地位,只有认可其存在的合法与必要性,才能为保障预付式消费者权益提供依据。包括预付式消费者符合消法界定的消费者定义而受到消法一般保护、相较于经营者而处于弱势地位与预付式消费者缺乏信息获取渠道而给予倾斜保护、因签订具有特殊性的预付式消费合同而成为债权人三个方面。第三部分——预付式消费者权益受损及原因,受损表现在直接和间接两个方面,直接方面表现为服务缩水侵害自主选择权、格式条款侵害公平交易权;间接方面表现为个人信息泄露侵害隐私权、抽逃预付金侵害财产安全权以及消费者维权困难。具体原因一是法律规定笼统,体现在缺乏预付式消费的立法、部门规章效力不如法律、行业自律条约不具有强制性,难以受到法律的约束;二是行政监管因监管主体具有交叉性、监管内容不全面以及监管过程滞后性而发生错位;三是经营者抽逃预付金甚至非法集资情形表现出的缺乏诚信意识。第四部分——域外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经验及借鉴,通过对日本、美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针对预付式消费的法律制度进行学习借鉴,日本主要通过确认五大发行制度、缴纳风险保证金制度规制经营者及其经营行为,并制定专门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等涉及隐私权的法律,共同构成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美国主要通过存款保险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加强经营者的义务,并将隐私权单独通过立法形式确认,对预付式消费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分类规制,以分散监管实现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我国台湾地区则通过履约保证制度加强经营者的赔偿能力、制定合同范本明确区分是否记载事项,这有利于应对预付式消费中的格式条款问题。第五部分——预付式消费者权益保护之完善,首先,完善与增设法律规范,包括深化预付式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公平交易权,并赋予消费者撤回权;强化经营者告知、提示义务,并签订书面形式协议,践行诚信原则;其次,行政监管的介入,明确其监管主体与职责,为提高经营者赔偿能力,引入风险保证金制度,并制定规范性合同文本,积极推广使用;最后,拓宽预付式消费者的维权途径,一方面扩大惩罚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消协与行业协会作用,同时要重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经营者信息披露,并搭建信用公示平台,接受广大消费者监督,让经营者切勿因违法成本低就丧失商业道德、侵害预付式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