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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全面深化经济改革力度的逐渐加大以及综合实力的不断加强,非国有经济迎来了新的发展契机,非国有经济中的中小企业正迎着改革开放的春风昂首阔步的向前发展。民间借贷是中小企业常用的融资手段,民间借贷在解决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遇到的资金短缺,正规渠道融资难,融资利率高等问题中显现出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民间借贷一方面在推动市场繁荣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助长了相关经济类型的犯罪活动,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非法集资等类似刑事案件在经济类型的犯罪案件中所占比重正在逐年提升。这类犯罪活动往往具有涉案金额大,涉及人员多,社会影响恶劣等特点,严重影响了我国金融秩序的稳定和社会大环境的安定团结。这类经济活动犯罪往往会涉及到民刑交叉案件的处理问题,合理合法地处理好此类案件,尤其是处理好这类案件相关的民事纠纷尤其重要。在民事法律规范和刑事法律规范相互交织重合的情况下,“非吸罪”所涉借款合同是有法律效力的。且如果判定合同合法且具有法律效力,不仅没有破坏法秩序统一,而且有利于维护好资金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解决好民间借贷合同权利人和义务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在认定合同效力的处理模式上我们也应采用“民刑并举”的民事纠纷处理模式,这样的案件处理模式有利于避免案件的久拖不结。首先,在行文结构上,作者通过从立法领域,司法领域,学术理论界三个层面的分析,对目前“非吸罪”涉及到的合同有效性判断存在的困难、疑问进行整理归纳。笔者总结了大量司法实践案例,并通过分析论证,明确了相关合同有效的理论依据。其次,本文对“非吸罪”涉及到的借款合同效力进行了一般理论研究,并且表明了笔者的观点,不能为了追求所谓法秩序统一,而使合同权利人和义务人的利益失去平衡。“非吸罪”是两个行为的相互交织,一个是非法吸取社会资金的犯罪行为,另一个是非法吸取社会资金背后的合同行为。对于民间借贷合同效力的相关判断,我们还是应当摆脱公法的束缚回到私法的领域内对其进行判断。再次,笔者对“非吸罪”所涉及到的合同效力进行了实体法分析,并对“当然无效说”进行了多维度的探析,明确了本文的结论,即“非吸罪”所涉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当有效。论证层面也是本文的核心内容,是本文的主要价值所在。文章的最后,笔者梳理了目前审判机关审理“民刑交叉”案件所采用的审理程序和方法,通过对比分析,笔者否定了目前绝大多数审判机关所采取的“先刑后民”审判形式,并且肯定了“民刑并举”的审判形式,这些理论的提出为解决目前存在的审判形式僵化,契约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以及债权人的权益没有办法得到很好的保护提供了新的思路和理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