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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社会管理模式的不断创新,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以其重市场、重竞争、重效率的优势受到了各国执政者青睐。本文以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水务行业特许经营为研究范本,以我国水务行业特许经营开展实践为背景,从行政法视野出发,审视其正当性基础及存在的种种问题,对进一步规制和完善我国水务行业特许经营提出建议。 文章主体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城市水务行业特许经营进行概述。首先对“公用事业”一词进行了界定,明确水务行业属于公用事业范畴,且具有基础性和必需品属性、自然垄断性、网络性、区域性和规模经济等特性。城市水务行业特许经营模式包括传统的BOT模式、TOT模式、合资模式、O&M模式、直接购并模式和纯民营模式。接着分别介绍了发达国家城市水务行业特许经营及我国城市水务行业特许经营的发展历程。此部分对水务行业特许经营的基本情况进行了概况。 第二部分试图证成城市水务行业特许经营的正当性基础。分别从经济学和行政法学两方面寻找城市水务行业特许经营的正当性依据。新自由主义经济学的公共选择理论和制度经济学的交易成本理论都表明,在城市水务行业引入公共选择与竞争机制,可以在实现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同时降低交易成本,改变传统水务行业政企不分导致的种种低效率局面。而从行政法视野考察,公用事业特许经营不仅满足有限政府和有效政府的核心价值理念,同时符合契约行政之平等、自由意志、诚信和义务责任精神。 第三部分着重对城市水务行业特许经营的法律性质进行研究。首先分析城市水务行业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现阶段我国法律并未对水务特许经营权进行明确界定,致使地方政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一定程度的混乱,因此有必要明确特许经营权的法律性质。接下来笔者对水务特许经营的核心法律文件特许经营协议的法律性质进行了判断,在排除了民事合同说及经济合同说的观点之后,笔者认为水务特许协议的实质应为行政契约。 第四部分介绍现阶段我国城市水务行业特许经营的现状和问题,指出我国水务行业特许经营存在行政主体混乱、风险意识匮乏、竞争不足以及对公众利益保护不够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特许经营这一形式的先进性大打折扣。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水务行业特许经营的种种问题提出完善建议,包括明确水务特许经营中的政府职能,完善水务特许经营程序、鼓励充分竞争,倡导公众参与、确保公共利益,完善政府规制手段、加强政府风险意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