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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保险,是指将被保险人对第三人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责任保险人最终承担本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与其他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责任保险的发展起步晚、历史短,因此在理论和实务中反映出许多问题。而在这些问题中,较为突出的就是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以及权利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相关问题。责任保险人的参与权,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责任保险人能够参与被保险人和第三人之间的诉讼或协商过程,并与第三人进行抗辩或达成和解的权利。从理论上说,责任保险人参与权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利益平衡原则和司法效益原则的法理基础,能够有效地平衡并保护责任保险多方当事人的利益,在促进责任保险发展的同时还维护了社会的稳定。然而,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关于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规定,《保险法》也仅用两个简单的条文对责任保险相关事项进行规定,换言之,责任保险人参与权在我国立法上仍处于空白状态。但是在实务中,责任保险合同却往往存在约定保险人参与权的条款,此类条款几乎都从保险人的立场出发,主要目的为保护其相关权益,这显然不利于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也无法对保险人行使参与权进行有效监管,造成了立法和实务之间的脱节。因此,本文运用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方法,界定责任保险人参与行为之性质,讨论保险人如何实施参与行为才能平衡各方利益,进而为保险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提供行之有效的建议。在第一章中,笔者首先对责任保险的概念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分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偿付替代性和赔偿限额等特征,并从理论角度对责任保险法律关系中存在的四种复杂的法律关系一一进行剖析。之后,基于对责任保险基础理论的全面分析,笔者论述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概念,并且对权利的理论基础和法律性质进行着重研究,明确分析我国责任保险人参与权制度的现状以及尚未解决的问题,为下文展开论述参与权的内容和行使并提出制度完善之建议夯实基础。在第二章中,笔者根据学界传统观点,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分为抗辩义务与和解参与权两部分,并从理论角度对参与权的内容和行使规则进行分析。首先,责任保险人抗辩与和解行为的实施与其保险责任的最终确定息息相关,因此责任保险人参与权行使的判断基准(起始规则)至关重要。其次,鉴于责任保险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多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冲突不可避免,所以,法律法规也需要对如何处理保险人参与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规定。最后,笔者还对责任保险人行使参与权时应尽的注意义务和参与权行使不当而造成的法律后果等问题进行了论述。在第三章中,笔者比较研究并分析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和地区立法例对于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规定。通过对比不同国家和地区在处理责任保险人参与问题上的经验,并结合我国责任保险实践,笔者认为我国责任保险人参与权在制度设计方面应主要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的参与权立法例,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扩张。在本文第四章中,笔者首先提出了责任保险人参与权在我国法律中的构设建议,相关建议如下:一,在《保险法》中明确赋予责任保险人参与权;二,细化责任保险人参与权的行使规则;三,明确规定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四,新增责任保险人对和解协议持反对意见的处理规定。最后,概括性地对责任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人参与条款提出了修正的建议,以期能进一步完善我国责任保险人参与权及其行使的法律规则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