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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设立债权让与制度的目的在于能够实现债权人自由处分债权的意愿、规范债权人处分债权的行为,这一制度对债的流转、债的实现以及经济的发展都有积极的促进作用。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的民法均规定了债权让与制度。我国民法虽然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较深,与德国民法、日本民法和中国台湾地区在有关规定及其理论上有所借鉴,但是在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的制度上,我国民法却没有因袭。因此,在债权让与制度的理论支撑上也有所争议。虽然我国的《合同法》在第79条至第83条有对债权让与的规定,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债权让与制度面临很多复杂的现实问题,而我国《合同法》对债权让与的规定又略显单薄,且范围局限于合同债权的让与,这给法律实务工作带来了很多疑惑与困扰。本文在引言中举了一个案例,并提出了案例中遇到的问题,引出了对于债权让与制度的深思。在第一部分概述中,对合同债权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分析了债权让与的必要性,债权让与制度的确立突破了债的相对性理论,并对其法律性质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讨论了债权让与在原则上应是自由的,但当其损害了某些需要保护的利益时也要受到限制;同时债权让与也有一些普适的规则,即在转让前应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转让后须履行通知义务。第三部分重点分析《合同法》第79条的三种不得转让的债权的规定,对《合同法》第79条中的根据性质不得让与和根据法律规定不得让与的债权进行了列举;对于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针对当事人约定的效力与此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进行了分析。第四部分论文列举了无法直接适用《合同法》79条的规定的有争议的四类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