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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国际上,私法领域里发展最为迅猛的就是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随着《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在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方的普遍实施,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呈现出高标准、国际化和一体化的特点。与之不相称的是,私人之间的跨国知识产权争议解决机制却不是那么令人满意,程序问题已成为知识产品跨国流动的显著障碍,从而成为国际社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而其中的管辖权问题的解决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本文以跨国知识产权争议的三大类型为主线,旨在通过对涉外知识产权司法管辖权理论与实践的研究,裨益于我国的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实践。同知识产权一样,“知识产权争议”的概念也难以有一个确定的含义。传统私权案件是否具有跨国性,是通过案件的主体、事实和诉讼标地物的国家系属三者之一是否具有国际性来判别的。只要案件组成要素之一具有国际性,即属跨国私权案件,从一国角度来看即所谓的涉外民商事案件。但由于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标的是复杂的,它可以是知识产权本体的法律关系,也可以是其衍生的法律关系。在知识产权案件中,权利存在地则是辨别此类案件是否具有跨国性的重要因素。依据不同的标准,跨国知识产权案件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型。在诉讼过程中,依据诉讼标的反映的客体的不同,可将知识产权争议分为以下三大类型:一是注册性知识产权的有效性争议。这类争议通常涉及到国家主管机关的审查或注册始得以产生的知识产权;二是国际知识产权的合同争议。此类争议通常产生于合同之中。知识产权的许可和知识产权的转让协议是典型的知识产权合同。前者是指知识产权的所有人就许可或授权他人在特定地域和时间范围内使用其特定的知识产权而与被许可人达成的协议。后者是指知识产权人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由后者支付约定价款所订立的协议。因此类协议而产生的国际性争议,属于国际知识产权合同争议。三是国际知识产权的侵权争议。知识产权是一种垄断权,知识产权所有人对其知识财产有控制、利用和支配的垄断权利。这种垄断权利一旦遭到侵犯,在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就产生了知识产权侵权争议。 其次,针对上述三类知识产权争议,以知识产权案件的地域性特征为切入点,分别阐述了不同类型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管辖权问题。目前国际社会已就国际知识产权争议的诉讼管辖权问题进行了统一立法的尝试,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其中,《布鲁塞尔公约》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中的有关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最后,针对我国当前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的立法现状及不足,提出应加强我国涉外知识产权诉讼管辖权的立法,借鉴国际公约的规定以完善相关的诉讼管辖权规则,并加强解决涉外知识产权司法管辖领域的国际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