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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盗窃行为,又称盗用行为、非法使用行为、未经授权的使用行为。作为日常生活生产中常见多发的侵财行为,使用盗窃近年来逐渐受到刑法学者的关注。究其原因,不仅在于使用盗窃行为的数量日渐增加,行为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行为的危害性难以忽视,更在于使用盗窃行为本身的独特性与复杂性所导致的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诸多论争。是故,本文力图廓清使用盗窃之定义,论证使用盗窃之可罚性,借鉴域外立法之经验,审视我国现有立法之不足,探寻刑法规制之进路,提出增设使用盗窃罪之构想,以求寻得保障权利与打击犯罪之间的动态平衡。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共43000余字,其基本内容概括如下:论文第一部分是使用盗窃行为的学理探究。这一部分针对刑法学界对使用盗窃行为定义纷繁含糊之情形,厘清使用盗窃行为之内涵,区分相似行为之情状,概括使用盗窃行为之类型,剖析使用盗窃行为之构成特征,为本文后续研究确定话语平台。论文第二部分是使用盗窃行为可罚性的学说争鸣。这一部分就使用盗窃行为是否具有实质的可罚性展开分析,通过探究使用盗窃行为对财物使用权以及正常的财产秩序乃至社会秩序的侵害,肯定了该行为的法益侵害性,确定了可罚的边界,寻得了实质可罚的现实依据;同时从刑法的谦抑性以及刑法的目的、任务等理论层面进行论证,提供了可罚的理论基础,进而得出使用盗窃具有实质的可罚性之结论。论文第三部分是使用盗窃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及分析。这一部分在确定了使用盗窃行为的刑事可罚性的基础上,对我国关于使用盗窃的法律现状进行分析,发现刑法仅就诸如挪用资金、挪用公款等特殊主体的使用盗窃行为做出了规定,对于一般主体的使用盗窃却存在刑法真空的问题;相关司法解释虽涉及盗开他人机动车辆的行为,但该规定却存在与刑法理论相悖之处;民法和行政法虽对一般主体的使用盗窃行为有所规定,但由于手段乏力仅适用于危害性较小的使用盗窃行为,难以有效遏制使用盗窃猖獗之风。由此,我国关于使用盗窃的法律规定不健全,亟需寻求完善刑法规定、填补刑法真空之进路。论文第四部分是使用盗窃行为的刑法进路探寻。这一部分针对刑法规定缺位之现状,探究使用盗窃犯罪化的可行路径。通过对非法占有目的之地位和内涵进行分析,得出了盗窃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使用盗窃行为人则对财物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结论;同时通过体系解释的方式,论证不能将挪用型犯罪认定为对利益的取得型犯罪,得出不能认为使用盗窃成立利益盗窃的结论,从而宣告将使用盗窃解释为盗窃罪的道路走不通,进而提出增设使用盗窃罪的立法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