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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关乎人们生活质量的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仅仅依靠政府来解决各种环境问题成效甚微。社会公众作为环境问题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可以有力的推进环境问题的处理进而促进环境事业的发展。但是要发挥广大公众的力量就必须保证其对环境问题的知情权,政府在这一过程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这不仅仅是因为政府掌握着大量关于环境信息的资料,更因为民众的“政府依赖性”,因此政府只有起到带头作用,才能更好地激发公众的环保意识,更好的保护环境。因此政府应当通过信息公开保障公众的知情权,使公众通过政府公开全面了解环境信息,保障自己的权利。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规等,这些法规的颁布为政府信息公开提供了依据。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但是这些法规在促进信息公开的同时也暴露了很多的问题。文章从基础理论出发,分析了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对这些问题进行总结归纳。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论述:首先是分析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内涵以及必要性,对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突出政府环境信息公开制度的重要性。其次分析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总结了在立法和制度上存在的问题。例如环境知情权没有确立、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过于宽泛、例外情况的缺失、公众参与的弊端、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程序以及救济途径的弊端等等。最后,本文对上述提到的我国政府环境信息公开的缺陷提出了自己的完善建议。主要有确立知情权的宪法地位、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的例外情形、完善救济制度等。本文写在我国《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实施的七年以后,是对已有的法律和实践中的不足进行的论述和分析,写作中借鉴了很多资料和调研成果,对相关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希望能对此问题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