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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装饰性使用是指使用人将他人商标或与他人商标相似的标识用于衣服、帽子、首饰、文具、杯子等商品,在上述商品中,商标均成为商品之重要装饰,并提供表达或美学功能,使得有些消费者为了表达其对商标权人的忠诚、支持而购买,有些消费者则是因为该商标的美学吸引力而购买。在美国商标审查制度中,专门提到了具有装饰性质的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可见商标在具有指示来源作用的同时,可以同时具有装饰作用。而对于该种类型商标的保护程度或者商标该种使用方法的保护程度却并未提及,但从商标法之立法目的及经济学方面的分析来看,商标权人对于商标的装饰性使用并未有排他的独占权利。在面对商标装饰性使用的案件时,法院需判断使用人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使用,以及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两方面进行分析。在分析是否为商标使用时,不应武断的认定商标使用为商标侵权的必须要件,混淆可能性仍然是商标侵权判定的最终要素,混淆可能性是指参酌各种因素之后,最后消费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的结论;在之前考量商标是不是使用时,也应当考量到会不会产生混淆误认。在认定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时,可参考美国判例通过消费者的特定认知推定混淆,但不应作为单一标准,而是依照个案考量各种因素综合判断,该类案件应当特别考量实际混淆的证据,商业习惯及搭便车的故意等。本文正文部分共五章。第一章对商标装饰性使用问题进行了基本厘定,从商标装饰性使用衍伸出商标新功能着手分析,从美国商标审查中装饰性商标的注册要件归纳出商标装饰性使用案件中的显著性认定标准,并从商标法立法目的及经济因素分析商标权人对于商标装饰性使用的权利范围。第二章及第三章对商标装饰性使用案件中美学功能性及商标淡化原则的适用进行分析。第四章针对商标使用加以分析,从我国《商标法》修正案第三次修订对商品使用的定义谈起,对于当前法律规范下,学界对于装饰性使用是否为商标使用之见解加以论述。同时,参考国外相关判例,以找出可供我国实务参考之处。第五章则会将重心放在混淆可能性之分析,主要通过美国典型判例的比较,归纳出美国在该类案件中的审理标准。第六章则会提出本文之结论与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