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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银等诉雷桂明等不知是赃物在购买后被追回赔偿案.本案处理涉及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当事人不知道是赃物而加以购买,能否认为是善意购买,并根据善意取得的理论处理该占有物。 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重要法律制度,但赃物能否善意取得,在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仍是争议焦点。一些国家民法规定赃物是可以通过善意取得而合法占有的,我国也有相关的法律规定,但不够明确和完善。本文认为在适当条件下,赃物也可善意取得。 本文共分三大部分,其中第一、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 第一部分为善意取得的相关理论。本文从善意取得理论基础和价值基础两个层面阐述了善意取得的深刻内涵,突出强调善意取得在市场经济下其对保障交易安全突出作用,并分析了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其一,转让人无处分权。其二,受让人须为善意且无过错。其三,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且实际占有。 第二部分为对赃物的界定及其善意取得的严格条件分析。本文首先明确善意取得的赃物必须是可以在市场上流通的物或物权。在对理论界对赃物善意取得正反两种观点的阐述基础上,指出将赃物完全排除于善意取得之外或完全纳入于善意取得之内的观点是极端的、是僵化的理论观点,强调赃物也应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并非绝对禁止或当然适用善意取得。从国外法律规定、理论界和我国司法实践分析,都曾认可赃物有条件善意取得的,其现实意义在于有利于保护正常的交易安全;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赃物善意取得不仅要符合善意取得的一般构成要件,而且有更为严格的条件。其一,善意第三人在取得赃物时的“善意”,为根本不知或不可能知其为赃物;其二,必须通过公开、合法的渠道,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取得;其三,必须是回复请求期间已满。同时,指出法律对赃物有条件善意取得必须考虑到善意第三人和受害人权益的维护,以防不法份子用善意取得作为掩护的外衣,进行非法的交易活动。 第三部分为赃物有条件善意取得对案例的应用。通过案例分析,强调我国法律对赃物善意取得必须有严格的限制条件,突出其主观善意性和客观善意性,只有两者兼顾才能有效保护善意第三人与受害人双方的合法权益。